夫妻財產歸子女

夫妻財產歸子女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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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歸子女之類的協議

很多夫妻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二、約定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約定之類的協議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爲婚後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爲。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例如,劉某和鍾某結婚時,劉某爲顯示自己的忠誠對鍾某說願意將自己在結婚前買的在海邊的一棟別墅送給鍾某,可是以後一直沒去過戶變更,後來二人因感情不和而離婚,在討論離婚財產的分割時鐘某稱這別墅是劉某贈送的自己個人財產,不屬於分割財產的範圍,而後兩人因別墅的歸屬爭吵不止。但是經過法院認定該協議無效,因此這棟別墅是劉某的婚前個人財產,因未變更產權,鍾某不能獲得該棟別墅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