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土地承包的政策

石嘴山土地承包的政策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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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的政策

農村承包土地的政策制度的主要內容是關於以家庭承包爲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乾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

責任制

目前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乾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不論採取什麼形式,只要羣衆不要求改變,就不要變動。

經營方式

包乾到戶這種形式,在一些生產隊實行以後,經營方式起了變化,基本變爲分戶經營、自負盈虧;但是,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礎上的,農戶和集體保持承包關係,由集體統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農機具和水利設施,接受國家的計劃指導,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統一安排烈軍屬、五保戶、困難戶的生活,有的還在統一規劃下進行農業基本建設。所以它不同於合作社以前的小私有的個體經濟,而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它將逐步地發展成爲更爲完善的集體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