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硬性安排年假

單位硬性安排年假
單位不安排年假職工怎麼維權?
  給職工安排年假是單位的義務,如果單位不安排,那麼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三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補償。如果單位不安排年假又不給予補償的,員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後仍不能解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並且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監督用人單位,如果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假,也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由該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可參考: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髮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