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分戶農村居民結婚、離婚或年滿30歲未婚的,另竈起夥,生活自主的可以申請分戶。申請分戶需要交驗以下材料:1、當事人書面申請;2、《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離婚書;3、村、社證明(證明其經濟獨立且另竈起夥);4、原房產分割的協議;5、《居民戶口簿》。特別注意:本人單獨自建房屋的,只要已成年,不論是否已結婚,經本人申請,提供房產相關證明、《居民戶口簿》,即可辦理分戶手續;如果是結婚後分割原家庭住房居住的,派出所應當場爲其新編門牌號,並辦理分戶手續;戶口需在當地但未在本地實際居住的,不予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