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有債務的具體範圍
(一)顯性政府或有債務
隱性債務即沒有正式確認的、在某一事件發生後才產生的政府債務。顯性直接債務通常指財政預算列出的政府債務。
1、國家對非主權借款和由次國家級政府、公共和私營部門實體(如開發銀行)發行的債務的擔保。
2、對不同類型的貸款(抵押貸款、學生貸款、農業貸款以及小型商業貸款)的保護性國家擔保。
3、對私營投資的國家擔保。
4、國家保險體系(存款保險、來自私營養養老基金中的收入、作物收成保險、洪災保險、戰爭保險)。
(二)隱性政府或有債務
隱性或有債務通常主要是指反映公衆期望和利益集團壓力的政府道義的債務。
1、次國家級政府以及公共或私營實體對非擔保債務和其他負債的違約。
2、實行私營化的實體負債的清理。
3、銀行破產(國家保險之外的支援)。
4、非擔保養老金基金,就業基金或社會保障基金(對小投資者的保護)的破產。
5、中央銀行不能履行其職責(外匯合約、保衛幣值、穩定收支平衡)。
6、因私營資本外逃而採取救助。
7、改善環境、災害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