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保險訴訟管轄權

沉船保險訴訟管轄權
代位權訴訟管轄權
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首先,依據《合同法解釋》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透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透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其次,應當認爲,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就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簽訂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認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影響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但是,該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對於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糾紛部分,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這就是代位權訴訟管轄權的相關知識,請注意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