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協議離婚手續有哪些

涉外協議離婚手續有哪些
涉外協議離婚手續有哪些
(一)涉外協議離婚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申請涉外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託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
5、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6、申請涉外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
7、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
8、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二)辦理涉外協議離婚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涉外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中國公民
①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②本人的結婚證;
③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2、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
①本人的結婚證;
②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③本人身份證;
④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
⑤華僑、外國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
對於涉外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