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卹金賠付標準是什麼

企業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卹金賠付標準是什麼
企業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卹金賠付標準是什麼
一、職工死亡後,當月工資照發。並按企業所在地的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作爲計發職工死亡待遇的標準,不分居住地發給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
(一)喪葬補助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一次性補助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十二個月的標準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直系親屬。其標準爲:配偶每月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但生活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或基本養老金)。
(四)職工死亡時,當時未達到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以後達到供養條件的,不能發放生活補助費。
二、供養直系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生活補助費。
三、本通知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和已退休的人員。退職人員死亡後,只享受喪葬補助費。
四、經費來源:在國家未作統一規定前,上述費用暫不列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項目,由企業按原渠道開支。
五、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職工死亡待遇已按過去有關規定處理了的,一律不再變動和補發。但對本通知生效後仍符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條件的,改按上述標準發給。
六、企業離休人員的死亡待遇(喪葬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仍按省勞動廳黔勞動廳發[1997]78號檔案規定執行。
七、這次對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後,如企業確無經濟能力承擔的,可酌情減發,但不得低於本檔案規定標準的80%。
八、本通知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