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減刑間隔時間

罪犯減刑間隔時間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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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罪犯減刑間隔時間一般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爲: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第二十二條 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爲一年;對一次減去二年有期徒刑後,決定假釋的,間隔時間不能少於二年。
  罪犯減刑後餘刑不足二年,決定假釋的,可以適當縮短間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