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徵地拆遷人員遣散

因徵地拆遷人員遣散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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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徵地拆遷人口怎麼補償

這個問題可以分兩個方面,一是房屋徵收,被安置人口的補償問題,二是土地徵收被安置人口的補償問題。

先說房屋徵收,對人口的補償通常又叫做給人頭費,也就是戶口本上登記的家裏幾口人,每人給多少補償款這種。這種方式需要看總體的補償數額,如果不再給安置房、宅基地,需要考慮給的總補償是否能夠買到最低保障住房面積的商品房。可以以貨幣補償方式也就是參照周邊商品房價格的方式來判斷總補償數額是否合理。

再來看土地徵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此條規定可以看出對被安置人口的補償是根據本地區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來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