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居住權未註明日期

離婚協議居住權未註明日期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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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居住權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規定了居住權。該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方無房可居屬於生活困難,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法院可以判決有房一方以居住權或者所有權的形式予以幫助。但該解釋沒有對該種居住權給出具體定義,也沒有確定給予生活困難方居住期限的相關處理規則,對居住權人能否將房產出租、居住權人有無修繕義務、房產受毀損或滅失時居住權人的權利是否受影響、居住權何時終止、居住權消滅的原因等問題均未涉及。

居住權解除的條件:

1、在執行居住幫助期間,生活困難方另行結婚或者死亡的,對方可終止幫助;

2、原定居住幫助期限執行完畢後,生活困難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居住幫助的,除非對方願意繼續提供居住幫助,一般不予支援;

3、非因提供幫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產受毀損或滅失時,居住權中止或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