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起訴狀

無權處分的起訴狀
無權處分的追認
常見無權處分的追認權的行使方式有以下兩種: 1、明示。一般認爲,追認一般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明示的方式是行使追認權的最典型的形式,如透過語言、文字的或其他方法直接的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權利人的意思即可。至於是否採用特定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默示。關於默示內涵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 一是可推斷的意思表示,即權利人不使用話語,而使用某種具有特定的、法律行爲意義上的符號。這種情形可以是約定,也可以是交易習慣,這種可推斷的意思效果與明示的效果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