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發第十五條第二款

行政複議發第十五條第二款
我國法律對於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以上內容就是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希望您能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