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法律規定

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法律規定
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法律規定
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如何規定所謂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是指行爲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其行爲按照專利法規定不視爲侵權。

行爲人援用在先使用權抗辯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行爲人必須由實施或準備相同專利技術的行爲,即已經開始製造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使用與專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爲上述製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準備。

(2)上述製造、使用行爲或爲製造使用行爲所做的準備工作必須是在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進行,並且應當一直延續到申請日後。

如果在申請日前雖然已經制造、使用或爲製造使用進行準備,但在申請日前已經停止上述行爲的,仍不能以此作爲在先使用抗辯理由;

(3)實施應當僅限於原來的規模。

在先使用人在原來的規模範圍內繼續製造或使用專利所保護的產品或方法,不視爲侵權。

超出原來範圍實施專利的,超出的部分視爲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