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人員社區矯正調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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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的條件及通緝令發佈的機關、範圍


第一款是關於通緝權和通緝的對象、條件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具有通緝權,通緝以發佈通緝令進行。通緝的對象必須是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這裏既包括具備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應當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經依法執行逮捕,羈押期間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緝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


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


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


對具備上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追捕。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發佈的緝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書面命令。通緝令一般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衣着、語音、體貌等特徵和所犯罪名等,並且附照片,加蓋發佈機關的公章。緝捕歸案後,發佈通緝令的機關應當通知撤銷通緝令。由於通緝是偵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緊急措施。


本條規定只有公安機關纔有權發佈通緝令。這樣規定一是因爲通緝是執行逮捕的繼續,只有公安機關纔有執行逮捕權;二是考慮公安機關的裝備比較全,力量強,具有相應的強制手段,有利於將犯罪嫌疑人及時抓獲歸案。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中,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應透過公安機關進行。通緝發佈後又發現新情況的,可以補發通報。對不知真實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徵、作案手段、攜帶贓款贓物等情況的,可以採用通報方式查緝。


第二款是關於各級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的範圍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決定權的上級公安機關發佈。各級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應當及時佈署、組織力量,積極進行查緝工作,其他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獲被通緝人,發現被通緝的人或其他線索,應當及時將情況報告給公安機關,或者直接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