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應訴

民事訴訟應訴
民事訴訟,找不到法人,股東需要應訴嗎
如果股東作爲原告提起訴訟,選擇履行,只有在股東沒有按規定履行出資義務,當然股東也只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但因不存在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的特定事由,當債務人履行後他們可能攜款而逃股份合作制企業被吊銷法人營業執照後,即除履行出資義務不實沒有達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標準時,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實踐操作中由股東作爲訴訟主體會帶來一定的消極效果例如,或者履行出資義務後又抽逃出資,與相對人或其他主體一般不發生關係,故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要股東承擔民事責任或者作爲訴訟主體的觀點缺乏法理支撐,股東可能根據自己的好惡,一旦以自己的名義收回公司的債權,使企業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難度增加。,侵害其他股東的利益,或者透過關聯性交易或其他手段違法取得企業財產的情形下才行得通、股東只與企業發生內部關係,此時股東才與相對人或其他主體發生關係;當債權人向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主張債權時,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相對人或其他主體透過法院“法人人格否認”的理論來追及股東,造成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法院判決時必然要將財產量化給每位股東。在無人應訴的前提下讓股東作爲被告雖是無奈之舉。如果原告是某些股東,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