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利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

政治權利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怎麼計算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爲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爲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