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騷擾可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被人騷擾可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爲,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爲具體情況行爲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和單位簽署勞動協議,請問勞動合同勞動協議的區別?

你好,以下是勞動合同勞動協議的區別,希望能幫到您。
         1、使用的法律、法規不同
  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人事部門頒佈的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章。而就業協議目前無法可依,只能使用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政策。
          2、適用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無欺詐、脅迫等手段.經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即生效。而目前的就業協議陳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外,尚需學校介入。
就業協議書上除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字蓋章外,還必須有元人事權的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簽字蓋章。
         3、適用的人員不同
  勞動合同可以適用於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就業協議適用的人羣只限於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
          4、簽訂的內容不同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7項必備條款(前面已經詳細講述),除此之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條款十分齊全。相比之下,就業協議的條款就比較簡單,主要是畢業生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情況,願意在規定期限內到用人單位報到並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用人單位如實向畢業生介紹本單位情況,同意錄用該畢業生等。
         5、簽訂時間不同
  一般就業協議簽訂在前,是高校前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後簽訂的;勞動合同簽訂在後,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簽訂的。畢業生雙向選擇成功後,由雙方簽訂就業協議,並經學校登記、確認,畢業後憑學校報到證到簽訂就業協議的用人單位正式報到。學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雙方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就業協議約定條款訂立勞動合同,並辦理有關錄用手續。勞動合同訂立後,就業協議就自動終止了。當然,這也不是說原來的協議條款就不管用了。就業協議中的有關條款,包括合同期、服務期、試用期和福利待遇等符合勞動法的內容.應當作爲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