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觀念的變化,遺囑越來越被大衆所接受,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開始提前立遺囑做好財產規劃。中華遺囑庫發佈的《2021中華遺囑庫白皮書》顯示2017年到2021年的短短5年間,80”訂立遺囑總人數翻了將近13倍,90”訂立遺囑總人數翻了10倍,連00”也開始訂立遺囑了。

如何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

雖然越來越多人開始訂立遺囑,但由於遺囑有嚴格的格式規範和內容要求,不符合規範和要求的遺囑可能會被法院直接認定無效。今天就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從普法的角度,給大家介紹下如何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

一、遺囑的實質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首先,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訂立遺囑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即使其本人後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但是,如果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後來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就是說,遺囑的效力僅取決於訂立遺囑時遺囑人的行爲能力狀況,之後並會不隨着遺囑人行爲能力狀況的改變而發生變化。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訂立遺囑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爲,即無需與其他人達成合意,遺囑人可以憑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其他人不得干預。如果遺囑是在遺囑人受欺詐、脅迫情形下訂立的,則該遺囑因爲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如果遺囑是僞造的,也會因爲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如果遺囑被篡改的,則篡改的內容也會因爲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

二、遺囑的形式要件

除了滿足實質要件外,遺囑還必須滿足形式要件,即符合相關的法定形式要求。《民法典》第1134——1139條分別規定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六種遺囑形式,下面就來逐一說下六種遺囑形式的具體要求。

1自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該條規定,一份合法有效的自書遺囑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遺囑的全部內容均爲遺囑人親筆書寫並在遺囑中標明遺囑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身份資訊。

2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簽名這既能表明遺囑內容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也能防止他人僞造遺囑。親筆簽名一定要遺囑人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不能是筆名、藝名、小名等,不能是加蓋私人印章,還不能是隻按手印不簽名最好是親筆簽名並手印),否則會因不滿足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而無效。爲了最大化降低風險,最好是在每頁自書遺囑上都籤按手印。

3自書遺囑應當註明年、月、日年、月、日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如果遺囑上只標明瞭年,或只標明瞭年、月,都會因未具體寫明日期而認定無效。此外,存在一個具體限定的日期,才便於確定多份遺囑的先後順序,從而確定哪份遺囑纔是當事人最後的真實意思表示。

4自書遺囑中可能會出現遺囑人書寫錯誤、寫完之後又因某些原因需要對遺囑進行刪除、塗改或增添的情況,這實際上都是在修改遺囑,改變遺囑的內容。爲避免因刪除、塗改或增添的行爲導致自書遺囑無效,必須要由遺囑人本人親自進行刪除、塗改、增添,並在刪除、塗改或增添的地方簽名確認,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5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該條規定,訂立代書遺囑要注意以下幾點

1訂立代書遺囑的標準做法是遺囑人口述、代書人聽寫、見證人在旁邊全程參與見證,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需在同一時間同一空間面對面地完成代書遺囑的訂立。上述行爲基本同時發生的,遺囑人將需要訂立遺囑內容完整、清晰地表述出來,代書人根據遺囑人的表述如實記錄所聽內容,見證人認真傾聽遺囑人所表達的意願,並監督代書人是否履行代書職責,覈對代書人書寫的遺囑內容是否與遺囑人所述相一致。在完成代書遺囑的訂立前,見證人不得中途離開。另外,代書人或遺囑人不得在遺囑訂立完畢後再找其他見證人簽名表示見證,否則該遺囑無效。

2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都要在遺囑上註明年、月、日,並且是在同一份遺囑的落款處註明。與自書遺囑一樣,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3要有兩個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注意,這些人不能做見證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繼承人(包括放棄繼承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如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配偶、親友、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受遺贈一方爲法人組織的,該法人組織的領導以及與該法人組織有利害關係的人。

3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是《民法典》順應時代發展和科技進步,新增的一種遺囑形式。《民法典》第1136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該條規定,訂立打印遺囑要注意以下幾點

1和代書遺囑一樣,打印遺囑也必須要有兩個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全程參與見證訂立遺囑的過程,不得中途離開。

2打印遺囑不是傳統手寫體,不能透過筆跡鑑定來確定遺囑內容是否是遺囑人所寫,因此需要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上都簽署姓名(最好是簽名並手印),以增加可信度,並註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

錄像遺囑是《民法典》順應時代發展和科技進步,新增的一種遺囑形式,並將其與錄音遺囑合併爲錄音錄像遺囑《民法典》第1137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根據該條規定,訂立錄音錄像遺囑要注意以下幾點

1)和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一樣,錄音錄像遺囑也必須要有兩個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全程參與見證訂立遺囑的過程,不得中途離開。

2)遺囑人和見證人需在錄音錄像中清晰記錄姓名和其肖像。記錄姓名時,遺囑人和見證人要清晰說出自己的正式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記錄肖像時,要保證拍攝效果清晰,遺囑人和見證人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要在錄像中清晰呈現。

3)和打印遺囑、代書遺囑一樣,錄音錄像遺囑也要記錄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並且遺囑人和見證人都要記錄。

5、口頭遺囑

《民法典》第1138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該條規定,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訂立口頭遺囑。一般來說,危急情況應該是指導致遺囑人無法透過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及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的情形,如遇突發危急生命的疾病、無法行動等情況。

2)和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一樣,口頭遺囑也必須要有兩個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全程參與見證訂立遺囑的過程,不得中途離開。

3)危急情況消除後,口頭遺囑並不會當然無效,只有在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纔會認定無效。這裏的“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需結合實際情況考量。比如,重病瀕危的遺囑人轉危爲安,身體狀況好轉,具備了訂立書面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的條件,那麼其訂立的口頭遺囑很有可能無效,這一點需結合實際去具體判定。這條規定其實也表明了法律對訂立遺囑的一個態度,即不鼓勵訂立口頭遺囑。

6、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1139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公證遺囑需要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若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也可以請求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公證機構根據公證程序和相關的法律事實對遺囑的內容予以確認,並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和遺囑人分別儲存。

與原《繼承法》相比,公證遺囑最大的變化是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這種規定消除了遺囑形式對遺囑人真實意願的限制,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遺囑人訂立遺囑的真實意願得以實現。

三、遺囑的內容要求

除了滿足前述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外,遺囑若合法有效,還必須滿足內容要求。

1、遺囑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43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三個條件,其中第三個條件就是說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訂立遺囑作爲一種民事法律行爲,當然應當符合該規定。公序良俗,即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2、遺囑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如果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爲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纔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3、遺囑不能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

遺囑人只能處分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處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如果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比如夫妻一方訂立遺囑,只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該方的部分,不能把另一方的財產也給處分了,其他存在共有關係的財產中,也是如此。

4、遺囑內容應當清晰明確,具有可執行性。

1)明確遺囑人和繼承人身份資訊

遺囑中應明確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身份資訊各法定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資訊,遺囑人及各法定繼承人的身份關係資訊。

2)說明遺囑人的家庭情況、身體精神狀況及訂立遺囑的原因

主要旨在表示遺囑人自身具有立遺囑的能力,精神狀況沒有問題,訂立的遺囑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受到外力的干擾。

(3)明確具體的遺產範圍

應當儘可能寫明財產類型和基本資訊,避免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不知道其存在,無法順利繼承。如房產,一般至少寫明地址和不動產權證號,沒有產權證的要寫明土地證資訊,貴重傢俱設備也要寫明。如果房屋可能遇到拆遷或被徵收徵用,要寫明這種情況下房屋的權益由誰繼承。如果不寫明,一旦房屋被拆遷,則因爲遺產變更,原來的遺囑失效。

4)明確遺產分配方案

如果有多個繼承人的,要寫明繼承順位。如果同一順位有多個繼承人,要寫明分配比例。如果只想指定一位繼承人或遺贈人,可以在將所有財產列明後,寫明“以上所有財產由某某繼承”即可。

繼承人已婚的,可以明確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是屬於其個人財產還是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明確則視爲是繼承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繼承人是未成年子女的,也可以在遺囑中爲未成年子女指定值得信任的監護人。

5)明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即爲遺產管理人。明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有利於繼承的順利進行,尤其是有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無利害關係的其他人或其他組織,但最好是遺囑人信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或組織,且應事先徵得其同意,寫明其身份資訊、聯繫方式和其他資訊。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獲得報酬,因此也可以和遺產管理人事先約定報酬。

6)明確其他內容

如遺囑的份數、儲存方式、製作日期、遺囑人親筆簽名按手印等。遺囑有見證人的,應寫明見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簽署日期、與遺囑人關係等資訊。也可以附帶遺囑人簽名的其他有效檔案,作爲遺囑人的筆跡、手印參考。

5、在遺囑執行前可隨時變更遺囑內容,但必須遺囑人本人親自進行

    遺囑繼承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構成,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但在遺囑人死亡時,遺囑才具有執行效力。在遺囑執行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遺囑人可以在已訂立的遺囑上直接修改,但必須本人親自修改,並在修改的地方簽名確認,註明年、月、日。也可以重新訂立新的遺囑。遺囑人訂立數份遺囑的,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