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中哪些內容是無效的?

生活中,一般夫妻結婚後不會籤婚內或者婚前財產協議,大家都沒有這方面的意識,婚內財產協議其實就是把夫妻雙方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加具體、詳細的寫在協議裏面,避免以後發生糾紛時,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混在一起,很難證明部分財產到底是屬於誰的,那麼,婚內財產協議中有哪些內容是無效的?

婚內財產協議中哪些內容是無效的?

有的夫妻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誰先提出離婚誰就沒有權利分割財產,如男方提出離婚了,那麼男方的財產就屬於女方了,這種約定看似是爲了彼此能夠忠誠,維持這段婚姻,實際上會認定限制一方的婚姻自由而變成無效條約;

父母爲了孩子以後的生活考慮,約定把一部分財產分給孩子,實際上這部分財產還是父母在掌控,沒有實際發生的行爲也會被認定是無效的;

房子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約定婚後歸共同所有,約定後也沒有去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手續;

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如誰撫養孩子誰就要承擔全部撫養費,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撫養義務,如當男方沒有能力撫養時,女有義務幫扶男方,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不管是簽訂婚前還是婚內財產協議,都要以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公平公正、在法律認可的範圍內爲原則,不能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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