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年未聯繫的母親來要贍養費,法院支援嗎?

第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均已經確認蔡某與樑某1、樑某2的母子關係,故對樑某1稱已經三十七年無見蔡某,其不需要支付贍養費的理由,法院不予採納。

37年未聯繫的母親來要贍養費,法院支援嗎?

第二,孝老愛親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均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贍養人應當對被贍養人履行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得附加條件。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以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樑某1因蔡某多年未撫養其致母子關係較爲冷漠,確爲現實。但是婚姻家庭具有道德倫理性質,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不以父母履行了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爲絕對前提,即使父母因各種原因未能履行對子女的撫養,此不能免除當父母在年老需要贍養且子女有贍養能力之時所需承擔的贍養父母之責任。

【訴訟請求】

蔡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樑某1自2013年5月13日至2020年3月7日每月向蔡某支付180元,共計15120元,利息191元,並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2.判令樑某2自2013年5月13日至2020年3月7日每人每月向蔡某支付180元,共計15120元,利息191元,並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3.本案受理費由樑某1、樑某2負擔。

【一審查明】

蔡某主張告樑某1、樑某2支付贍養費而於2019年8月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後,於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粵1203民初1362號民事判決,查明:蔡某與前夫樑某於1979年1月結婚,婚後生育長子樑某1(原名...),次子樑某2(原名...)。蔡某與樑某於1987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兒子樑某1、樑某2由樑某負責撫養,蔡某回雲浮市鬱南縣河口鎮生活。

蔡某後於1990年9月與育有六個子女已與前妻離婚的同鎮人申某結婚,婚後兒子申某2、申某3隨蔡某及申某共同生活。後蔡某與申某於2009年11月經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後蔡某到廣州市生活。

期間,蔡某於2013年2月向鬱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贍養費訴訟,要求申某2、申某3支付贍養費,該院審理後作出(2013)雲鬱法民初字第102號民事判決,認爲蔡某與申某1、申某2、申某3生活多年,與申某2、申某3形成繼母與繼子關係,申某2、申某3應履行相應贍養義務,判決申某2、申某3每月各支付180元生活費給蔡某。

2017年9月,蔡某以物價上漲,申某2、申某3支付的贍養費完全不夠其開支,要求增加贍養費,再向鬱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審理後作出(2017)粵5322民初字1230號民事判決,認爲蔡某爲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除申某、申某2每月支付的生活費外,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金,每月的收入可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結合申某2、申某3家庭的經濟能力,生活開支,蔡某要求增加贍養費缺乏充分依據,駁回其訴訟請求。蔡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審理後作出(2018)粵53民終775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蔡某現以其體弱多病已喪失勞動能力,每月僅靠低保金維持生活,樑某1、樑某2對其毫不掛念,也一直沒有給任何生活費用爲由,提起訴訟,案號(2019)粵1203民初1362號。該判決認爲:蔡某現年事已高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較困難,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其要求樑某1、樑某2支付贍養費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援,判令樑某1、樑某2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當月起每月各支付蔡某贍養費100元。蔡某不服該判決,認爲贍養費過低,上訴至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粵12民終169號民事終審判決,確認一審法院一審查明的事實,改判樑某1、樑某2每月各支付蔡某200元贍養費

現蔡某以(2013)雲鬱法民初字第102號民事判決中確定申某2、申某3每月各承擔180元爲標準,樑某1、樑某2拖欠其2013年5月13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間的贍養費不予支付爲由,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系贍養費糾紛。爭議焦點爲:蔡某請求的2013年5月13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間的贍養費,樑某1、樑某2是否應當承擔的問題。

贍養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有困難的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六)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的規定,蔡某因生活困難而於2013年2月起訴要求其繼子申某2、申某3支付贍養費,經人民法院判決申某2、申某3自2013年5月起各每月支付蔡某贍養費180元和蔡某於2019年8月起訴要求樑某1、樑某2支付贍養費,經人民法院判決樑某1、樑某2自2020年4月起每月各支付蔡某贍養費200元的事實,已被生效的民事判決所認定。蔡某生活困難,樑某1、樑某2爲蔡某兒子,應當承擔贍養蔡某的義務,蔡某要求兩人按照申某2、申某3各承擔其每月贍養費180元自2013年5月起支付至2020年3月的贍養費的主張,理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援。

涉案贍養費,應當由蔡某主動訴請,非因樑某1、樑某2故意而拖欠,蔡某主張樑某1、樑某2支付贍養費利息,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援。樑某1、樑某2與蔡某爲母子關係,已有法院生效判決予以認定,樑某1、樑某2認爲與蔡某沒有任何關係,不承擔其贍養費的抗辯,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一審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

一、樑某1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蔡某自2013年5月13日至2020年3月7日止贍養費15120元;

二、樑某2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蔡某自2013年5月13日至2020年3月7日止贍養費15120元;

三、駁回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樑某1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從樑某1四歲開始就沒有母親這個角色的存在,是樑某1的祖母和父親將樑某1兩兄弟撫養成人,至今三十七年了,樑某1均無與蔡某有聯繫,二人完全陌生。法律也無規定且不能強迫當年只有四歲的樑某1在事隔三十七年後再去重新認親並支付贍養費。蔡某陳述其爲悉心照顧家庭均不是事實,一直以來都是樑某1的祖母和父親含辛茹苦養大兄弟二人。

二、從鬱南縣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可知,蔡某享有云浮市當地低保福利待遇,完全有能力保障其日常生活起居,同時蔡某有六兄弟姐妹,同樣應當盡照顧蔡某的責任。

三、蔡某在生活中是非不分、好吃懶做,在樑某1四歲時趁其和祖母熟睡時,蔡某用手電筒擊打祖母的頭部致祖母頭部鮮血直流,後高呼救命由鄰居救助。蔡某成家後也常年居住在孃家,逃避家庭勞動,無家庭責任觀念。一審法院的判決不合情、不合理,違背基本客觀事實,請求予以改判。

蔡某答辯稱,樑某1上訴所稱的並不是事實,蔡某在婚後養殖賺錢建起了房屋。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爲,本案系贍養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系樑某1是否需要向蔡某支付2013年5月13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間的贍養費15120元。

樑某1以蔡某在其年幼即已與其父離婚無撫養其成長、蔡某人品不好等爲由,上訴請求無須支付2013年5月13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間的贍養費15120元。對此,本院認爲,

第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均已經確認蔡某與樑某1、樑某2的母子關係,故對樑某1稱已經三十七年無見蔡某,其不需要支付贍養費的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第二,孝老愛親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均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贍養人應當對被贍養人履行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得附加條件。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以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樑某1因蔡某多年未撫養其致母子關係較爲冷漠,確爲現實。但是婚姻家庭具有道德倫理性質,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不以父母履行了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爲絕對前提,即使父母因各種原因未能履行對子女的撫養,此不能免除當父母在年老需要贍養且子女有贍養能力之時所需承擔的贍養父母之責任。因此,樑某1上訴稱其無需支付贍養費的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樑某1的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粵12民終2169號

【免責聲明】  “邱朝芬律師”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任!確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並請承擔全部責任!  

【版權聲明】  本圖文轉載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有異議,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