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飲酒人未充分履行安全注意義務的責任認定

案情簡介

被告周某、李某、徐某於2019109日晚上930分下班後一同吃火鍋。晚1050分左右,兩原告之子張某祥聯繫徐某後於11時左右到達“xx火鍋店”參加聚會。席間,四人共點了雪花牌啤酒12瓶,喝了約11瓶;點了牛欄山牌二鍋頭白灑(1斤裝)1瓶,張某祥、周某、徐某各分了一次性塑料杯1杯。晚12時左右,四人用餐結束後步行至玄武湖。途中,四人談到“誰是旱鴨子”等“游泳”話題。到達玄武湖後,四人一起翻越懸掛有“辦公區域請勿翻越”的隔斷碼頭與湖岸的圍欄,進入畫舫船隻停靠的碼頭上玩耍、閒聊,並談論是否會游泳、跳水等話題。張某祥自稱會游泳。之後,四人又翻越懸掛有“辦公區域請勿翻越”的隔斷碼頭與船隻的不鏽鋼護欄,跳上畫舫船甲板上跑動、戲笑。周某、徐某、李某接受玄武湖派出所調查、詢問時均稱張某祥只喝了約2瓶啤酒和少許白酒,並稱自己會游泳,主動對三人講“我跳下去,你們每人給我300元”,三被告均未答應,並勸張某祥不要跳。周某在張某祥跳湖前曾自行攀爬到高約3米的畫舫船的船頂,跳入湖水中,上岸後不久與李某去衛生間。張某祥在周某與李某去衛生間期間,自行攀爬至高約3米的畫舫船的船頂上,未聽從徐某的勸阻,跳入湖水中。周某、李某發現張某祥跳湖後從衛生間方向轉身跑回船上。周某跳入水中實施救助,徐某協助,但未能救援成功,張某祥逐漸沉入湖水中。李某等人撥打110報警。   

共同飲酒人未充分履行安全注意義務的責任認定

原告張某飛、張某英將周某、徐某、李某等訴至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兩原告認爲,被告周某、李某、徐某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爲以及事故發生後未能盡到及時、足夠的救助義務存在過錯,且與張某祥的死亡後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兩原告之子張某祥事發當晚雖有飲酒行爲,但並未醉酒。張某祥作爲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夜間氣溫和水溫落差較大,飲酒後從高處跳入湖中,存在很大的危險性,本應自我約束、自我控制,但卻放任自己,不顧他人勸阻,盲目自信,跳入湖中,致其溺水死亡,自身存在過錯,依法應當對自己行爲所造成的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周某、李某、徐某與死者張某祥共同飲酒後,依然共同違反公園的“禁止戲水”的規定,翻越“辦公區域禁止翻越”的隔斷圍欄,進入碼頭,再次閒聊起游泳、跳湖等話題,增加同飲者落水的風險,置共同飲酒者進入危險狀態,應當承擔危險防免的作爲義務。結合本案,死者張某祥對自身跳湖溺亡的損害後果,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故兩原告對其所主張的合理損失,應當自行承擔85%;被告周某、李某、徐某共分擔15%,其中周某承擔7%,李某承擔4%,徐某承擔4%

律師提醒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爲,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然,此種情況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過錯,因爲這種強迫並非是暴力性的,應當減輕勸酒人的賠償責任。另外,勸酒,還要認清對象。根據法律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飲酒不在未成年人的可爲之列。

如果未將醉酒人送回而發生類似“酒後跌傷”等情況,同飲人是否要承擔責任呢?對此,應結合飲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來加以判定。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爲時,此時同飲人負有一定的監護照顧義務。

如果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同飲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共同飲酒者應當盡到保護、提醒義務。如因勸酒造成共飲者傷亡,受害者固然有過錯,勸酒者也須承擔部分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