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的原則就是先補償,後搬遷,可是法律原則再三規定,到了實際執行中還是有很多地區並不按照法律規則辦事,很多被拆遷人遇到的情形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還沒有簽訂,自家房子就被強拆的比比皆是。甚至有的農村集體土地面臨徵收拆遷時,還有幾十戶沒有籤協議,這時候老百姓就在網絡上看到本地新聞,自己的集體土地已經變成了國有土地並被公開拍賣出讓了!土地徵收補償還沒完成,行政機關將該土地由宅基地變爲國有土地公開拍賣出讓是否合法呢?遇到這種情況,老百性該如何進行維權呢?我們一起來解決這樣的問題!
河南張先生的村莊變成了“城中村”,周邊的城市配套設施也都建立起來了,張先生一家的生活越來越好。在2021年,張先生的全村被納入了徵收拆遷範圍內。聽說是因爲開發商看上了這個村莊的地段,因此要進行開發建設,並讓大家住上樓房。但是,周圍的商品房價格已經是幾萬一平方米了,徵收方給的回遷房比宅基地的房屋小,而且要花錢購買。張先生想來想去,覺得這個徵收拆遷補償政策太划不來了,所以就暫時沒簽字。但徵收方每天來張先生家讓他們籤協議。過了幾個月,就剩下張先生五家沒簽字了。有一天,張先生突然在手機上看到新聞,說這塊地被主管徵收的行政機關拍賣出讓了,其中包含了自己家的宅基地!並且,拍賣價格翻了幾十倍!張先生等五戶都認爲這個不合理,質疑這個拍賣出讓行爲合法性,便找律師進行諮詢。
國有土地拍賣出讓行爲具有可訴性。首先,宅基地的徵收拆遷應該“先補償,後搬遷”,並且應當改善居住條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其次,國有土地可以拍賣的方式出讓,但該拍賣出讓行爲應以土地不具有權屬糾紛爲前提。否則,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就有可訴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地管理部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前的拍賣行爲以及與之相關的拍賣公告等行爲性質的答覆》中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前的拍賣行爲以及與之相關的拍賣公告等行爲屬於行政行爲”。本案中,徵收方的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還未達到拍賣出讓的條件,該土地還沒有完成徵收拆遷補償安置程序,拍賣標的不符合拍賣法律規定。因此,此拍賣出讓公告及拍賣出讓行爲均不具有合法性。
最後,遇到集體土地徵收拆遷時,村民們齊心協力一起維權,有利於取得更好的維權效果,且維權一定要趁早。當然了,集體土地涉及徵收往往是徵收方與開發商之間存在巨大的經濟利益,徵收方往往會選擇鋌而走險,違法實施。如果被徵收人遇到徵收方不合理、不合法的徵收行爲,自己無法解決的,一定要及時和專業律師進行溝通,委託律師幫忙充分把握維權時機,大大提高維權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