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轉一筆賬被判洗錢罪

幫朋友轉一筆賬被判洗錢罪

幫朋友轉一筆賬被判洗錢罪

 

從今年3月開始,央行等11部門聯合發佈的《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全面實施。行動計劃要求,各部門聯合加大力度懲治犯罪,同時強調全社會要提高民衆的反洗錢意識。那麼,反洗錢跟我們的生活有什麼關係呢?

 

山東淄博市民王某敘,經營着一個小的日用品商貿公司,因爲幫朋友轉了一筆賬,他卻被判了洗錢罪。
這還要從兩年前說起。當時,找王某敘轉賬的是他的朋友韓某軍,這位韓某軍是當地婦幼保健院的一名幹部。王某敘表示,有一天韓某軍找到自己,稱要用自己的銀行卡,當時心裏猶豫了一下,但是關係都挺好,沒多想就把銀行卡給了韓某軍。

 

 

 

當天下午,王某敘的這個銀行帳戶上轉來了50萬元人民幣,隨後,王某敘按照韓某軍要求,把這50萬元又轉給了韓某軍指定的另一個帳戶。之後他很快就忘掉了這件事。

2021年,韓某軍貪污受賄事發。辦案組追蹤的資金流向顯示,韓某軍爲掩人耳目,讓行賄人把50萬元行賄款打到朋友王某敘帳戶上,隨後讓王某敘再轉到他妻子汪某的帳戶上。在韓某軍被留置之後的第二天,他的妻子就將這50萬元資金換作美元匯往了境外。
確認這筆賄款後,檢方對韓某軍妻子及王某敘一併提起洗錢罪起訴。

 

 

 

淄博市臨淄區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敘明知是他人受賄犯罪所得,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透過轉賬協助轉移資金,其行爲已構成洗錢罪。因其有自首情節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爲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