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青年“莫名”背上“婚史”狀告民政局

29歲的未婚女青年徐倩(化名)偶然在民政部門發現,自己與一名陌生男子楊某於2017年12月22日登記結婚,接着又在2018年1月30日登記離婚。而相關資料顯示,她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其人在國外,有出入境記錄爲證,根本不可能與楊某辦理結婚登記。

未婚女青年“莫名”背上“婚史”狀告民政局

既然徐倩本人沒去辦結婚登記,陌生人是出於什麼動機,又是怎麼拿到她的身份證件和照片去登記結婚,接着又迅速離婚呢?


 莫名背上“婚史”雙方各執一詞


爲了撤銷這段“婚史”,徐倩將民政部門告上了法院。她認爲,民政局審查不嚴,造成自己與陌生人楊某登記結婚、離婚,作爲一個20多歲的未婚女青年,她的婚姻狀況竟成了離異。

被告民政局表示,徐倩與楊某結婚登記的材料都是自願提交的,民政部門進行了細緻的形式審查,沒有違法情形。而且,民政局認爲結婚登記必須提交戶口本、身份證、結婚登記用的證件照,這三份檔案同時丟失又被人冒用結婚登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檔案即使不是徐倩本人提交,也是經其授意提供給民政部門的。

在訴訟過程中,爲了證明自己沒有去登記結婚,徐倩向法院申請進行對自己結婚登記表上的簽名進行筆跡鑑定。司法鑑定結果顯示,登記表上的簽名確實不是徐倩的字跡。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多方尋找那個與徐倩登記結婚的北京人楊某。可是,楊某常年不在戶籍地居住,始終聯繫不上。這時徐倩才向法官坦陳,她曾因爲想辦北京車牌,把證件都按照要求給過非法中介。

徐倩是外地人,因爲想辦北京車牌,就花錢找了“車蟲”,並按照非法中介的要求把證件都給了對方。但徐倩表示她並不知道非法中介是用假結婚過戶的方法來辦車牌,用於結婚登記的照片是用她的照片合成的,結婚登記表上的簽名也不是她本人的字跡。

民政部門對此表示憤慨,認爲徐倩和楊某視國家行政機關和結婚登記爲兒戲,這種不誠信的行爲不應被保護,請求法院駁回徐倩的訴訟請求。


贏了官司或上婚姻失信“黑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十條分別對出借居民身份證、戶口證件的行爲予以禁止性規定。法院審理後認爲,徐倩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證件,將自己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出借給案外人,導致楊某與他人持徐倩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前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法院查明,楊某與他人冒用徐倩身份證件到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徐倩並未與楊某共同前往民政局,因此結婚登記行爲不具有相應的事實根據,因民政局已爲徐倩和楊某辦理離婚登記,被訴結婚登記客觀上已不存在。法院審理後確認其確實被人冒名頂替辦理結婚登記,最終確認結婚登記違法。

雖然贏了官司,但民政部門表示,會參考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相關檔案來處理此事。如果上了婚姻嚴重失信“黑名單”,將在評先評優、融資授信、認證融資等諸多方面受到影響。


用婚姻鑽空子得不償失


近年來,將“婚姻”作爲謀取個人利益工具的事情屢有發生,特別是在購房、拆遷、入學等方面。婚姻是神聖而莊嚴的事情,應以共同生活、愛情爲意願,純粹爲了過戶車牌而結婚、離婚,不僅有違公序良俗,嚴重者更涉嫌違法犯罪。

以“婚姻”爲手段過戶京牌指標,看似“天衣無縫”,實則“後患無窮”。私下籤訂協議買賣車牌,有的人交錢卻拿不到車牌,有的人結婚容易離婚難。“車蟲”們提供所謂的《汽車指標租賃協議》《婚內財產協議》一紙空文很難被認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涉及灰色交易地帶,無論是指標出售的個人還是購買者,都將面臨同樣的法律風險。對於個體而言,只有以嚴肅的態度對待“人生大事”,杜絕利用婚姻鑽社會規範的空子的錯誤想法,才能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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