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疏浚港口、河道的名義,未經許可開採海沙、河砂的涉嫌構成非法採礦罪

以疏浚港口河道的名義未經許可開採海沙河砂的涉嫌構成非法採礦罪

以疏浚港口、河道的名義,未經許可開採海沙、河砂的涉嫌構成非法採礦罪

 

打着以河道清淤的名義抽取河道砂石的有可能涉嫌構成非法採礦罪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開採礦產資源需要獲得採礦許可證

  

律師觀點一公司申請的海域使用權證書員工以個人名義去開採海沙構成非法採礦罪

案例:李原系XX公司員工,其在XX公司工作期間,以XX公司的名義辦理了海域使用權證書,應認定爲職務行爲,而非個人行爲。李某從XX公司離職後,與XX公司海砂開採合作協議,並以XX公司名義多次辦理了海域使用權的續期。會計報告顯示,李某開採海砂的經營收入均未計入XX公司帳戶。

法院認定李某以XX公司的名義開採海砂,並未取得XX公司的授權,更非雙方合作行爲。《海域使用權證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海域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同時換髮海域使用權證書。李某並未辦理變更登記或以其名義重新申請換髮海域使用權證書,其使用XX公司海域使用權證書的行爲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李某在其持有的XX公司海域使用權證到期後,仍繼續開採海砂,行政機關20094月至20106月期間,對李某4次下達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退還非法佔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並處以罰款。李某在20092月至20109月期間,其既無海域使用權證,亦無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海砂,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採礦罪。

律師觀點二採礦許可證到期未續期的認定爲“未取得采礦許可”有可能構成非法採礦罪

案例張某A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雖合同尚未到期,但合法開採所依據A公司採礦許可證於20151025日已期限屆滿,未辦理延續登記而繼續開採,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一)項規定的無許可證的行爲,依法應當認定爲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非法採礦行爲,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損害了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穩定性和功能性,侵犯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被破壞環境的修復費用

律師觀點三處理疏浚河道的清淤工程中抽取海砂的構成非法採礦罪

王某承包政府發包的清淤整治項目工程,在清淤項目中承擔清淤任務Y縣漁港進出港口區域清淤整治項目是由Y海洋與漁業局下撥經費,並Y縣發展和改革局批覆同意立項。清淤整治項目主要包括底泥疏浚、運輸;本工程航道清淤面層主要是雜草、污泥、樹葉腐殖質爲主,擬採用疏挖棄泥船運輸到陽西縣餘泥渣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填埋。本次清淤疏浚工程並不包含海砂的抽取

雖然清淤整治項目是政府發包工程,但王某在河道清淤工程施工期間,在沒有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海域挖掘海砂並夥同同案人出售牟利。王某在工程施工期間實際操作過程是將海砂和其他物質抽上船後,用網將海砂和其他物質分離,將海砂輸送到運砂船運走,其他物質倒回海里。王某在河道清淤工程施工期間並沒有按照要求清理河道淤泥雜質,而是以清淤爲名非法採砂用於出售牟利。

經執法部門查獲,王某非法採砂共計9000多立方米,在碼頭堆放了約7000立方米,還有約2000立方米堆放在曬砂場,已出售了900多立方米。王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並用於出賣牟利的的行爲構成非法採礦罪

律師觀點四採砂用的船舶是非法採礦的專門工具屬於非法採礦的專門工具予以沒收

王某清淤過程中抽取海砂所使用三艘採砂船用於非法採砂活動,是非法採礦的專門工具,法院判決予以沒收。

非法採礦罪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採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此處的礦產資源法是要擴大解釋

非法採礦罪的中的礦產資源法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包括違反行政法規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規定的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是指

1未取得開採許可證的;2許可證被註銷、吊銷、撤銷的;3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或者開採範圍的4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及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

實施非法採礦罪的中情節嚴重是指

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爲的;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非法採礦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開採礦產品的數額達到50——150萬元以上的;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應當辦理採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或者應當辦理採砂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的既未辦理採砂許可證也未辦理採礦許可證的,以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如果因採砂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應當認定爲非法採礦罪的“情節嚴重”行爲。

開採海沙的也有可能構成非法採礦罪

未取得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採挖海砂以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如果造成海岸線嚴重破壞的,應當認定爲非法採礦罪中的“情節嚴重”。 

礦產品價值認定的依據有哪些

(一)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出具的報告。(四)司法鑑定機構就生態環境損害出具的鑑定意見;(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就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是否屬於破壞性開採方法出具的報告;(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報告;(七)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就是否造成海岸線嚴重破壞出具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