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刑事律師說法:哪些人不能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是多長?

  罪犯如果被關押起來了,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話,其家屬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但是有些人如果情況比較嚴重的話,是不能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

瀋陽刑事律師說法:哪些人不能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是多長?

  一、哪些人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保證人具有哪些義務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承擔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審期限是多長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體採取多長的期限缺乏明確的規定,檢察、法院都規定在各自環節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期限重新計算,那麼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最長可能有36個月的取保候審。而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環節的期限一般都不得超過一個半月,3個階段之和也才4個半月,確定12個月取保候審期限明顯過長。

取保候審期限過長,不利於公安機關提高辦案效率,容易產生候而不審的現象,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公安機關長時間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常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爲案件已經結案而離開居住地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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