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產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應予受理?

共有房產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應予受理?

共有房產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應予受理?

 

 

——共有房屋在執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權人爲析產目的提起訴訟的,應予實體審理,而不應程序上駁回其起訴。

 

 

案情簡介:

 

2010年,許某依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張某,法院依申請查封了張某與黎某共有房產。2011年,黎某以該房系雙方2005年爲結婚目的而單獨出資購買爲由,起訴張某要求析產。法院以黎某在房屋查封后才起訴,應提案外人執行異議爲由裁定駁回起訴。

 

法院認爲: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從上述規定看,我國法律並不排除財產共有人對於在執行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共有財產提出析產訴訟權利。

 

②現涉案房屋被法院透過執行裁定所查封,而黎某以其系涉案房屋共有人並要求對其與張某共有的涉案房屋進行析產分割爲由,提起本案訴訟,符合前述司法解釋規定,法院應予受理。

 

實務要點:

 

共有房屋在執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權人爲析產目的提起訴訟的,應允許析產訴訟進入實體審理階段,而不應程序上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