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809—814條的規定,運輸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徵:
(1)運輸合同以運送旅客或者貨物爲直接目的,以運輸行爲爲標的。
(2)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承運人和旅客、託運人。
(3)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即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4)運輸合同具有社會性、公益性,具有締約的強制性,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5)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2.客運合同中,承運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815條、第819—824條的規定,承運人主要有以下義務:
(1)安全運輸義務、向旅客告知重要事項的義務。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2)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的義務。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的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3)協助承運人掛失補辦的義務。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4)按照約定的服務標準進行運輸的義務。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請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加收票款。
(5)救助義務。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承運人對旅客負有安全運輸義務,承運人不僅要採取措施保證旅客的安全,而且在運輸過程中,對於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承運人還應當盡力救助。雖然旅客的這些緊急情況一般不是承運人造成的,如果承運人有能力對旅客的緊急情況進行救助卻不聞不問,則有悖於善良的道德風俗,也有違誠信原則。
(6)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是旅客運輸中承運人負擔的最大的義務。所以,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該責任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7)對旅客自帶物品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在旅客運輸中,對於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承運人應當盡到足夠的責任和義務保證物品的安全,由於承運人的原因造成旅客的自帶物品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在運輸過程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旅客託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