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借婚姻索取財物,離婚時應將彩禮返還

一方借婚姻索取財物,離婚時應將彩禮返還

一方借婚姻索取財物,離婚時應將彩禮返還

裁判要旨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禁止的行爲。當婚姻一方存在此類行爲時,法官應當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結合具體案情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對收受彩禮的行爲是否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作出準確評價,以確定應當返還彩禮的具體數額。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向平陰縣人民法院起訴稱:張某因性格內向不善交談,年過三十仍未找到合適的對象。2020年10月份,在家人的強烈要求下,張某經人介紹與劉某相識。在劉某家人的催促下,二人於同月14日舉行訂婚儀式,23日登記結婚,次月5日舉行結婚儀式。劉某在婚前婚後均拒絕告知張某其過往婚史,結婚至今一直不與張某同房。而且劉某在婚後不斷向張某索要錢物,並且多次藉故挑起事端,甚至報警。在二人舉辦結婚儀式後,劉某在張某處居住的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其他時間都在孃家生活。2021年3月21日,劉某再次向張某要錢並致雙方爭吵,後搬回孃家居住至今,不再與張某聯繫。綜上,雙方結婚時間較短,僅有夫妻之名,但無其實,劉某的行爲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不法行爲。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准予張某與劉某離婚;2.依法責令劉某返還彩禮86000元。

被告劉某辯稱:雙方的感情基礎牢固,不同意離婚。彩禮問題與本案無關,張某應當另案主張。

平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198x年xx月xx日出生)與劉某(199x年xx月xx日出生)於2020年10月份經人介紹相識,同月14日訂婚、23日登記結婚、次月5日舉行婚禮。二人婚後未生育子女。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另查明,在本案之前,劉某還曾涉及以下兩起離婚糾紛:

1.2016年3月15日,未婚劉某與他人生育一女。2016年6月,劉某與小剛(化名,198x年xx月xx日出生)相識,二人於同年8月3日登記結婚,劉某於次年5月15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劉某於2018年1月30日再次起訴離婚。訴訟中,小剛辯稱劉某以結婚爲由,騙取彩禮8萬元,劉某母親一直與劉某在一張牀上休息,婚後二人無夫妻之實。後平陰縣法院於2018年4月3日判決准予二人離婚,未支援小剛要求劉某返還彩禮的主張。

2.2019年4月30日,劉某與小強(化名,199x年xx月xx日出生)登記結婚,小強主張與劉某認識僅短短几天便結婚,婚後劉某在其家中居住不滿一個月,便因拒絕履行夫妻義務發生矛盾,故二人婚後沒有夫妻生活,劉某的父母也與其一同在小強處居住。小強認爲其二人的婚姻關係已無法維繫,故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劉某退還彩禮18萬元及2萬元金飾品,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不準二人離婚。2020年8月7日,小強再次起訴離婚,主張劉某存在騙婚嫌疑,並要求其返還彩禮。劉某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感情深厚,彩禮不應返還。後二人經法院調解離婚,劉某未返還彩禮。

裁判結果

濟南市平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准予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離婚,駁回張某關於彩禮返還的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改判劉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張某彩禮款86000元。

案例解讀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爲。這種行爲是封建社會聘娶婚和婚姻金錢化、商品化意識在當前社會生活中的反映,不僅妨礙了婚姻自由,亦不利於建立和諧融洽的婚姻家庭關係,並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爲打擊這種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上述法律規定延續了先前婚姻法的規定,在倡導正確的婚戀觀和維護男女雙方合法權益方便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涉及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案件中往往暴露出如下問題:

1.“天價彩禮”問題。隨着我國國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升,婚約聘禮的價值也越來越重,部分地區甚至需要男方“婚前五六年積蓄、婚後三四年還債”來爲結婚支付彩禮,民間甚至出現了諸如“脫貧不易,小康更難;喜結良緣,毀於一旦”的順口溜。

2.借結婚騙取財物問題。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由於受到“重男輕女”“養兒防老”等封建傳統觀念以及計劃生育政策的雙重影響,農村地區新生兒的性別比例結構開始呈現出失衡的趨勢,並逐漸體現在適婚男女青年這一羣體中,適齡青年“男多女少”的問題愈發嚴重。再加之“天價彩禮”之風愈演愈烈,有些人便試圖利用農村大齡男青年不好找對象、着急結婚的心理,以結婚的形式騙取高額彩禮。爲確保其不法企圖順利實現,該方往往在登記結婚一年以後再起訴離婚,或透過製造家庭矛盾等方式迫使對方起訴離婚,甚或抓住對方想要“儘快解脫”的心理,以對方放棄主張彩禮作爲同意離婚的前提條件而達成調解,從而規避法律關於彩禮返還的規定。

以上兩種問題在當前社會中越來越常見,如不有效制止,不僅不利於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念和維護家庭關係的穩定,更會助長借婚姻獲利的不法行爲的發生。

具體到本案,綜合分析二審法院查明的兩起離婚糾紛及本案案情可知,劉某在短短四年多的時間內就已涉及三起離婚糾紛。三起糾紛中的男方均表示,劉某借結婚收取了較高數額的彩禮,婚後雙方只有夫妻之名、沒有夫妻之實,劉某在雙方發生矛盾後就回孃家居住,不與男方共同生活。而在前兩段婚姻關係解除後,劉某均未返還彩禮。同時就本案而言,在張某和劉某結婚後,因劉某之母阻止,其二人並沒有夫妻之實,且婚後不久,劉某就因索要財物等問題與張某產生矛盾,並回孃家居住。這表明劉某沒有繼續與男方共同生活的意願,其雖不同意離婚,但並沒有爲化解夫妻矛盾、修復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據此,在綜合分析考慮本案及相關案件案情後足以認定,劉某有透過訂立婚姻而索取財物的嫌疑,故判令劉某返還全部彩禮,以弘揚“和諧、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以此教育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和金錢觀,從而起到家庭教育和法治宣傳的雙重效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