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隨繼父姓男方拒付撫養費?

昨天一則"兒子改隨繼父姓後生父拒付撫養費"的新聞衝上熱搜,新聞說的是因爲兒子改姓,一對離婚父母就撫養費問題鬧上法庭。男方在庭審中認爲,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孩子改隨繼父姓,不再支付撫養費",且孩子隨他人姓有傷自尊,拒絕支付撫養費,但法院審理認爲,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生父仍應支付撫養費。

改隨繼父姓男方拒付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

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

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父母再婚,子女姓氏變更的前提條件是徵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案件中前妻在徵得生父同意的情況下爲孩子改了姓氏,這一點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從新聞的敘述中可以看出,前妻先是同意生父拒付撫養費的要求,改了姓氏後又反悔起訴,這樣的做法多少有些故意傷害生父自尊的成分,從生父的角度看鬧情緒生氣也可以理解。但由此拒付撫養費實屬不該,因爲法律對於孩子的保障不應該成爲父母談條件的籌碼。即便離婚了,孩子與父母的血緣關係永遠不會改變,父母始終需要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從上述案件還可以看出,協議並不是隨便訂立的,需要雙方在沒有受到任何脅迫下平等自願簽訂,同時內容不能出現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能損害他人公共利益,這樣才能合法有效。顯然在上述案件中孩子姓氏改變不能成爲拒付撫養費的理由,因此相關協議內容無效,不會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