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907條、第908條,第911913條的規定,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有以下主要義務:

  (1)驗收義務。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出具憑證義務。存貨人交付倉儲物後,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以便存貨人取回或處分其倉儲物。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3)協助義務。存貨人將貨物存置於倉庫,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爲了瞭解倉庫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與保管行爲,有權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4)及時通知義務。保管人對倉儲物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在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的情況下,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儘管保管人不承擔責任,保管人也應當及時將此種情況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5)催告義務和緊急處置權。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