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審合議庭人數

2021年新刑訴法解釋增加213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一)涉及羣體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羣衆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三)案情複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且社會影響重大的;(二)涉及徵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且社會影響重大的;(三)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以上規定其實源自《人民陪審員法》14-16條的規定。另外,新刑訴法解釋215條:人民陪審員參加三人合議庭審判案件,應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應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並與審判員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根據《人民陪審員法》規定,這裏的“事實認定”,主要涉及(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爲被告人所實施;(4)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5)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6)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8)有關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9)有關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10)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11)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這裏的“法律適用”,主要涉及罪與非罪的認定、此罪與彼罪的認定,刑罰的裁量等法律問題。當事實認定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難以區分時,可以視爲事實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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