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玥斌】律師 關於民間借貸案件起訴條件的規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李玥斌】律師 關於民間借貸案件起訴條件的規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提交以上證據是爲了在起訴時向法院證明原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要求,因爲實務中民間借貸行爲多發生在親屬、朋友、同學之間,基於這些關係在發生民間借貸時比較隨意,不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僅由借款人出具一張內容簡單的欠條等情形較爲常見,爲了保障出借人的權利,應當注重對於符合起訴原告主體資格的證據蒐集。

      進一步說提交起訴證據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1、起訴證據是當事人起訴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

2、起訴證據是指當事人爲獲得積極起訴後果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

3、起訴證據是用來證明起訴人是否具有起訴權和受訴法院是否具有管轄勸的證據。

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訴材料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 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 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