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標準

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標準

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爲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報復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爲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實施傷害行爲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且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

(2)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