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在拆遷案件中是一種手段嗎

在徵地拆遷實踐中,“以拆違代拆遷”確實是目前徵收方實施徵收的一種手段。很多情況下,徵收方會將無證或者證件不齊全的房屋認定爲違法建築,甚至直接以各種藉口撤銷、收回被拆遷人的相關證件,再認定爲違法建築,進而達到快速拆遷不補償或低補償的目的。

“違章建築”在拆遷案件中是一種手段嗎

而從法律上來講,認定違法建築必須具備以下法定程序

(一)規劃部門得知該建築相關情

要對違建進行查處,首先執法機關需要知道有這樣一個建築的存在,通常執法機關獲取消息的渠道主要幾個方式:1、羣衆舉報;2、行政機關日常巡查發現;3、其他機關通知;4、媒體曝光;5、其他。

(二)調查取證階

在執法機關得知該建築的情況後,需要對該建築作出認定,對於建築是否屬於違建的認定,首先要調查檔案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家庭成員的各項資訊,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還要有與違建人的談話記錄,還要對建築的基本情況進行確認。整個調查取證階段的工作,應該是有區、縣一級的規劃部門來負責。

(二)作出違法建築的認

規劃部門在調查工作完成以後,要根據《城鄉規劃法》以及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等作出該建築物是否是違法建築,同時此類認定的作出,也有着嚴格的程序,如果是由向鎮政府進行的調查取證工作,要把資料報給縣級規劃部門審查指導。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決定

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違反城鄉規劃法的建築分爲程序違法和實體違法兩種,違法程序的,限期改正並罰款即可;而屬於實體違法的建築,要由規劃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築決定書》。

在《責令限拆違建決定書》作出前,規劃部門要作出《處罰預先告知書》,告知相對人事實、理由、依據,同時還要告訴行政相對人其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在規劃部門作出責令限拆決定書後,許多工作人員以爲已經萬事大吉了,甚至會在《決定》發出後不久,便組織人將違建拆除了,他們認爲,反正都已經作出《限拆決定》了,還有什麼可等的。

實際上,他們的行爲已經違反法律,根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前,給相對人附加義務和權利的行爲有一個權利的救濟期,目的以保證國家公權力不被濫用,也是爲了保護百姓的權益。

(四)文書的送達

處罰決定作出後,行政機關或政府現在要將文書送達相對人,行政機關或政府送達給當事人時要有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一同送達,同時要對送達的日期進行記錄,因爲送達涉及訴訟時效等相關情況,所以送達問題不可忽視。

《責令限拆決定書》送達後,相對人的救濟權利從收到該決定的第二天起算,如果對該決定不服,60天內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六個月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要提醒的一點是,大家千萬不要以爲,政府人員在送達時,你拒絕簽收或者躲起來就萬事大吉了,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不配合的、不簽收的,工作人員在回執單上簽字後,註明當事人拒籤,然後將文書張貼在違建的明顯位置,並透過影像記錄,再找當地鄰居或者基層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見證,即視爲送達,這是法律爲了避免行政相對人透過“流氓”手段,來規避處罰。至此,只要工作人員按照程序履行了送達義務,救濟期就開始起算了,當救濟期經過後,房子被拆了就來不及了。

近年來,隨着二線、三線城市房價高啓,政府部門賣地的熱情也日益高漲,有的政府對於比較難拆的房子,採取了迂迴拆遷的策略,好好地房子,突然就“被違建”了,這時候就需要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當碰到自己的房子被確認爲違建的時候,先不要着急,把自己的情況對照文章仔細分析一下,如果認爲房屋徵收拆遷部門沒有嚴格按照以上程序進行,那麼對被拆遷人來說,就迎來了一個良好的維權契機,即透過法律手段來固定對方的違法之處,進而提高談判的籌碼,最終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當然,每個案件都有共性和特性,本篇文章旨在幫助大家在面臨問題是切莫慌亂,建議遇到這樣的事情,建議還是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避免因自己盲目操作造成損失或是錯過最佳的維權時間。在明律所多年以來經辦了大量的違法建築拆除案件,大部分案件都取得了良好的結果。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從事徵地拆遷維權的律師事務所,團隊堅持“只爲被拆遷人維權”的理念,致力於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幫助被拆遷人獲取更多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