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撫養權被告未提出反訴,法院判孩子由被告撫養超訴請範圍嗎?

男方起訴要求撫養非婚生女,女方雖未提出反訴但其作爲孩子之母,對孩子負有撫養義務,法院判決由女方撫養孩子、男方支付撫養費,並未超出男方的訴請範圍。【訴訟請求】
甘某(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非婚生小孩蔣某1歸甘某撫養教育,由蔣某(女)承擔一部分撫養費;2.判決長沙市雨花字第715256169號產權證的房產歸甘某所有;3.判決蔣某返還以甘某名義登記的房產證;4.判決蔣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5.訴訟費用由蔣某承擔。【一審查明】
甘某與案外人夏某系夫妻,在兩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甘某與蔣某(當時系離異,但對甘某已婚狀況知情)建立了不正當男女關係,並於2011年年底開始同居。2013年1月6日,甘某、蔣某共同作爲買受人(約定各自佔份額50%)與湖南佳兆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長沙縣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一套位於長沙縣住房,房屋建築面積爲88.36平方米,購房總價爲366345元。其中,首付款116345元系甘某、蔣某共同出資支付(各自具體的出資數額不詳),餘款250000元系甘某、蔣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共同按揭貸款支付,貸款期限爲240個月,貸款於2013年5月2日發放,之後一直由甘某按月償還,至2021年9月2日止,甘某共計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共計179645.6元,欠貸款本金179186.85元未償還。2014年5月份,甘某出資對前述房屋進行了裝修、購置了傢俱家電,共計花費179000元。2015年12月2日,甘某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權登記證書,證號爲長房權證雨花字第7××9號,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爲甘某,共有情況爲按份共有,共有人蔣某佔份額50%。2018年初,蔣某懷孕,爲體現對腹中胎兒的保障,甘某將前述房屋所有權證交給蔣某,並手寫了一份《房屋產權受權聲明書》,載明:“本人甘某(附身份證號碼)自願將在長沙市房產,即長房權證雨花字第7××9號產權(編號02552236)受權給蔣某(附身份證號碼)全權處理。該產權作爲蔣某三個子女的撫養求學就業之急需的保障,此聲明書和房產證原件一起使用有效,有效期十八年,立字爲據,特證聲明!聲明人:甘某2018年3月28日”××××年××月××日,蔣某生育了一名女孩,取名蔣某1。該次生產,蔣某、蔣某1均有住院,期間共計花費了102350.48元,其中甘某支付了7萬餘元,其餘則由蔣某支付。因生育蔣某1,甘某出資30000元交納了社會撫養費。蔣某1出生後,一直隨蔣某共同生活,甘某每月支付2000元的撫養費直至2021年6月份,蔣某則出資爲蔣某1購買了商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及一些日常開支,現蔣某1在讀幼兒園。2019年3月4日和5日,蔣某分別對甘某微信轉賬20000元和10000元。甘某則在2019年2月至3月間,共計向蔣某微信轉賬48000元。2020年8、9月份,甘某、蔣某結束同居關係。另查明,甘某與其妻子夏某育有一子,現已成年。蔣某在與甘某共同生育蔣某1之前,已育有兩個小孩,現都還是在校學生。案涉的房屋現由甘某居住使用,蔣某自己另有住房。關於工作和收入,甘某與蔣某都各有工作,收入都在10萬元左右。【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甘某、蔣某違反婚姻法規定,在甘某有配偶的情況下同居(蔣某對甘某已婚狀況亦知情),法院對此予以批評訓誡。甘某、蔣某在非法同居期間生育了小孩,非婚生子的權益應依法得到保障。考慮本案實際情況,非婚生小孩蔣某1宜繼續由蔣某撫養教育,由甘某支付撫養費。根據本地消費實際、甘某的收入狀況及既往支付撫養費的情況,宜由甘某繼續按2000元/月的標準支付撫養費直至蔣某1成年時止關於案涉的房屋,該房屋系甘某、蔣某共同出資購置,登記爲甘某、蔣某等額按份共有,雖甘某在房屋裝修及貸款償還方面投入更多,但案涉房屋現仍有貸款未還清,雙方最終對房屋的投入尚未確定,甘某要求變更現有的權屬登記並確認房屋歸其一人所有缺乏事實基礎,雙方可待該房屋的投入事宜確定後再另行主張,本案中不予處理。關於甘某訴請返還產權證的問題,依據《房屋產權受權聲明書》的記載,該證件系甘某爲保障小孩成長而自願交給蔣某持有,甘某現要求返還於法無據,不予支援。據此,判決:一、非婚生小孩蔣某1由蔣某撫養,甘某從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直至蔣某1年滿18週歲時止(此款每半年支付一次),甘某對蔣某1有探望權(具體行使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二、駁回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訴意見】
甘某上訴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在事實尚未查清的情況下對甘某的訴請“不予處理”,嚴重違背“法官不得拒絕裁判”這一法律原則。一審法院認爲案涉房屋的首付款116345元系甘某、蔣某共同出資支付(各自具體的出資數額不詳),並以此爲由不予處理,違背“法官不得拒絕裁判”原則。甘某已經提交了首付款及相關費用發票憑證等充足的證據證實,案涉房屋系甘某以自有資金購買,案涉房屋的裝修、還貸、物業費等也是甘某支付的。蔣某並未提交房屋是共同購買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案涉房屋購買之時,蔣某並無富餘資金支付案涉房屋的首付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一審法院並未嚴格遵循這一規定,而是以“不予處理”的方式拒絕裁判,增加雙方當事人的訴累,浪費了司法資源,對甘某的配偶(案外人夏某)而言,則明顯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害。2.一審法院作出的第一個判項屬於超出訴請範圍,嚴重違背民事訴訟法“不訴不理”的立法原則。在蔣某並未提出反訴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徑行作出婚生小孩蔣某1由蔣某撫養,甘某從2021年……支付2000元撫養費的判決,已經超出了甘某的訴請範圍。關於撫養費2000元/月過高,甘某已經超過51歲,已經面臨退休等現實情況,退休後收入將大幅減少,2000元/月對其而言明顯過高。蔣某辯稱,非婚生女兒自出生一直是其撫養,每月開支遠不止2000元,且甘某也未按時按月支付生活費。案涉房屋的房貸蔣某未出過錢,但房屋所在地在長沙,應由房屋所在地處理糾紛。【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爲,1.非婚生子女蔣某2由誰撫養、撫養費如何確定;2.蔣某應否將案涉房屋轉讓給甘某,案涉房屋產權證應否返還給甘某。關於焦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雖然蔣某並未主張非婚生子女蔣某1交由其撫養,但蔣某作爲蔣某1之母,其對蔣某1負有撫養義務,一審法院結合非婚生子女蔣某1自出生後,一直跟隨蔣某共同生活的事實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考慮,判決非婚生小孩蔣某1由蔣某撫養,由甘某支付撫養費並無不當。甘某主張蔣某2交由其撫養,但其並未提交證據證明蔣某有不宜撫養蔣某1,或是其經濟狀況不足以支付相應撫養費用等的情形,該主張因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援。非婚生子女蔣某1出生後,一直隨蔣某共同生活,甘某每月支付2000元的撫養費直至2021年6月份,一審法院基於此,判決甘某繼續按2000元/月的標準支付撫養費至其成年時止亦無不當。關於焦點2.案涉房屋系甘某與蔣某非法同居期間共同購買,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雖爲甘某,但蔣某系與其各佔50%份額的按份共有人。因案涉房屋尚有貸款未償還、房屋現值未進行評估,價值不能確定,一審法院未予處理,並告知待該房屋的投入事宜確定後再另行主張並無不妥。因案涉房屋暫未處理,且甘某向蔣某出具的《房屋產權受權聲明書》表明案涉房屋產權證系其爲保障孩子成長而自願向蔣某交付,現甘某要求蔣某返還案涉房屋產權證亦無據可依。綜上,甘某關於案涉房屋應由其一人所有、蔣某應變更現有房屋權屬登記、返還案涉房屋產權證的相關訴請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援。綜上所述,甘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號:(2022)湘06民終****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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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撫養權被告未提出反訴,法院判孩子由被告撫養超訴請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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