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騎電動車載人撞倒老人致死,家屬索賠80餘萬,怎麼辦?

20211月的一天傍晚,小浩(14週歲)駕駛自家電動自行車前往小勇(15週歲)家玩。不久,小勇提出想去其外婆家,在小浩的提示下,小勇找到小浩家電動自行車的鑰匙,便駕駛並搭乘小浩出了門。途中,碰撞到行人楊奶奶,造成楊奶奶、小浩、小勇三人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後,交警部門認定小勇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15歲少年騎電動車載人撞倒老人致死,家屬索賠80餘萬,怎麼辦?

另查明,楊奶奶經治療無效後死亡,花費醫療費共計18.38萬元。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記載:死亡原因應爲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因楊奶奶被撞受傷致死系被告小勇駕駛行爲所致,楊奶奶之受傷死亡的損害後果與被告小勇的駕駛行爲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發生交通事故時,小勇未滿16週歲,其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屬於違規行爲,且交警部門認定其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而被告小勇在本案中明顯具有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小勇父母作爲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小勇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故小勇應承擔的責任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被告小勇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系被告小浩從家中駕駛至被告小勇家中,同時小浩未阻止小勇駕駛電動自行車,還將該車鑰匙交與小勇,小浩的先期行爲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間接因果關係。根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12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6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發生事故時,小浩爲14週歲,違規搭乘在電動自行車後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通事故發生的風險,故小浩在該案中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被告小浩父母作爲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疏於車輛管理,導致小浩違規騎車、違規搭乘。被告小浩應承擔的責任部分,應由其父母承擔。

綜合案件事實,最終法院認定被告小勇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小浩承擔4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