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刑事律師說法:特別累犯有沒有年滿18週歲的限制?特別累犯怎樣認定?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犯罪行爲都是違法的,但是也有特別累犯的出現,特別累犯都是有年齡限制的。那麼特別累犯有沒有年滿18週歲的限制?爲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現爲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瀋陽刑事律師說法:特別累犯有沒有年滿18週歲的限制?特別累犯怎樣認定?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

  一、特別累犯有沒有年滿18週歲的限制

  特別累犯是有年齡限制的。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累犯是不適用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所以特別累犯是有年齡限制的,但是未成年人並不是都不構成特別累犯。特別累犯的年齡限制爲已滿16週歲,如果不滿16週歲的,就不能構成特別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特別累犯怎樣認定

  所謂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 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 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是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累犯的規定。

  (一)前後兩罪的犯罪性質是特定的、一致的,即僅限於前後兩罪均爲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爲。

  (二)前後兩罪沒有刑罰條件與時間條件的限制。即使前後罪可能僅僅被判處附加刑而沒有主刑,也不影響特別累犯的成立。當然特別累犯特別之處並沒有突破累犯的主觀條件,因爲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三、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

  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

  (一)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這是構成特殊累犯的實質條件。

  (二)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也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三)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換句話說,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以上爲您詳細介紹關於特別累犯有沒有年滿18週歲的限制的相關知識,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累犯是不適用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所以特別累犯是有年齡限制的,但是未成年人並不是都不構成特別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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