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這六條無效規定你中招了嗎

可能很多人會認爲,簽訂離婚協議之後,一旦違反協議中的約定,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實不然。

離婚協議書這六條無效規定你中招了嗎

離婚分爲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而在協議離婚中有些約定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因此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那什麼樣的約定可能存在不受約束的情形?

01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民法典》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02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選擇是否生育的權利,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爲而受到限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爲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03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纔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對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享有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

04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爲對子女的贈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爲準。

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05約定的子女撫養費至子女18週歲以後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週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在子女18週歲以後,若子女不存在不能獨立生活的狀況(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此後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爲,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

年滿18歲以後的求學等墊付義務在法律上也存在爭議,一般支援到18週歲。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週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06約定無權處分的財產歸屬問題

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當然包括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都可以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但是不得處分別人的財產。

很多時候,由於雙方缺乏法律常識,往往爲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對方約定己方或對方父母等夫妻雙方之外的第三人財產歸對方所有,由於雙方不是此類財產的所有權人,因此該行爲屬於無權處分,這樣的約定一般認定爲無效。這裏不涉及委託代理關係或者追認的問題。

那麼一份具有效力的離婚協議書應該具備哪些因素呢?

1、協議的內容必須明確表示雙方爲自願離婚,協議內容爲雙方自願達成,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處理意見一致。

2、離婚協議書需使用A4紙張,用藍黑墨水筆或者簽字筆書寫或打印,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提交時需一式三份,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簽訂好後,雙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如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發生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透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姻法常識比較瞭解,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當然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不是從事法律專業的人員,對婚姻法也完全不瞭解的情況下,建議最好請專業的離婚律師代爲起草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