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上的侮辱罪、誹謗罪與民法上的名譽侵權行爲的區別

一、刑法上的侮辱罪、誹謗罪與民法上的名譽侵權行爲

2、刑法上的侮辱罪、誹謗罪與民法上的名譽侵權行爲的區別

行爲

法律規定

侮辱罪(暴力)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針對個人口頭、文字暴力(行爲人爲使他人人格尊嚴及名譽受到損害而採取的強制手段)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例如: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罪(虛假)

針對個人只能採取口頭或者文字的方法,有捏造並散佈有損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

例如: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名譽侵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人格權中的一種,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享有名譽權,並受法律的保護。因此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是透過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表現出來,但情節不嚴重。

 

名譽侵權與侮辱罪、誹謗罪中所侵犯的法益有所交叉,網絡環境下的刑民存在的交叉問題更爲突出。

名譽權侵權案件只要達到:

1、行爲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爲;

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行爲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即可構成侵權。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二)將資訊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爲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行爲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中,在何種程度達到刑事犯罪,並無明確規定,但是誹謗罪中對於“情節嚴重”的情形有明確規定,瀏覽轉發次數、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身心受損程度等都是量刑的依據。除存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國家利益”的情形外,侮辱罪、誹謗罪一般都是自訴案件。因刑事案件立案標準高、舉證困難等原因,當事人普遍更傾向於選擇民事途徑救濟。在部分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中侮辱、誹謗言論因涉及明星等知名人士而具有比一般的言論更高的瀏覽和轉發次數,散播程度高,刑民交叉的問題更爲突出。

名譽權網絡侵權的案件在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時,就有刑事控告的可能性。被侵權人可以在嚴重危害其名譽、無法查詢到發佈者身份資訊時採取刑事自訴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民事救濟途徑(提起侵權之訴):

1)確定侵權行爲人:因爲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都可以成爲侵權行爲人,可以擁有一個或數個網絡賬號,透過賬號發表文章、圖片、視頻、網絡連結等方式進行自由的表達,並可隨意對文章內容進行編輯、修改,甚至可以選擇是否採取匿名發表的形式,所以,侵權內容的最原始發佈者,轉發散佈者均可確認爲侵權人。

2)證據保全:網絡名譽侵權中,證據保全是此類侵權訴訟案件中的關鍵。侵權的言論、圖片在網絡平臺傳播,侵權人可隨意刪除和修改。被侵權人應當及時固定證據,否則可能導致案件基礎證據缺失、甚至無法立案的困境。除了截圖保留外可採取證據公證的方式及時固定證據。同時在固定證據後,被侵權人還可以利用網絡平臺自有的“舉報”方式確認侵權人的侵權行爲,並以得到的結果作爲輔助證據。

---公證處。全程在公證員的指引下,使用清潔的設備登入網絡平臺,截圖儲存侵權的內容,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書,支付公證費,取得公證費發票,依侵權內容多寡,一般收費在1000-2000元。

----可信時間戳等。手機端、PC端均可實現,優點是及時和價廉,但使用起來需要一定的學習成本。比方說“權利衛士app”,軟件裏購買存證工具,比如錄屏時間等,公證的內容將會儲存在雲端,存證的費用很低,但未來作爲證據使用時,需要“出證”,出證的費用與公證處相當。透過網絡侵犯名譽權的,法院可判決支付維權的合理支出,公證費、律師費都在範圍內,顯著構成侵權的案件,公證費不用省。

3)損害賠償請求名譽權的權利人可以主張的損失有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以及合理支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名譽權網絡侵權的權利人爲自然人的,可以向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