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的3個典型案例‖大竹縣律師

案例一、出賣人違約拒絕賣房,法院判令繼續履行案

二手房買賣合同的3個典型案例‖大竹縣律師

(本案主要揭示了不誠信的售房夫妻,一方以不知情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被駁,並被判令承擔違約責任。)

基本案情

本案的當事人主要有買房人張某,賣房人楊某(其妻王某)、某地產中介公司。20151014日,張某與楊某的委託代理人王某、居間人某地產中介公司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楊某在該合同中補簽了簽名。合同約定張某購買楊某位於密雲區雲秀花園牡丹園XX房屋一套,房屋總價爲92萬元,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1萬元,首付款60萬元、擬貸款32萬元,首付款支付時間爲20151116日,楊某於20151020日前辦理抵押注銷手續。合同還約定了楊某存在拒絕履行本合同或將房屋出售給他人等行爲的,張某可以要求楊某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其他損失,違約責任爲房屋總價的20%,並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或解除合同。簽訂合同當日張某按合同約定將定金10000元交予王某,王某爲張某出具了定金收條。另,楊某、張某與某地產中介公司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約定,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因楊某原因致使房屋未能在規定期限過戶的或實際上無法完成過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楊某故意或非故意拖延、不願出售房屋、共有權人不同意出售房屋、房屋所有權人認爲合同簽訂人屬於無權代理等)某地產中介公司所收取張某的居間服務費用不予退還,張某可以直接向楊某追償。後張某將中介服務費1.3萬元交予某地產中介公司。

同年11月初,張某從某地產中介公司得知楊某提出終止合同。中介公司工作人員作證稱,其亦證實楊某在合同簽訂後半個月左右提出不賣房了,存在違約行爲。楊某提出提出是因爲張某未向其支付定金1萬元,構成違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原審審理中,經法院詢問,楊某明確表示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同時,楊某未申請法院對合同約定違約金予以酌減。雙方均認可,因密雲區房價上漲,涉案房屋亦增值。本案審理中,王某以確認合同無效糾紛爲由,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楊某、張某就涉案房屋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原審法院審理後,於2016226日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上述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張某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楊某支付違約金184 000元,居間服務費13 000元。一審法院按照合同的約定判令楊某支付違約金184 000元,賠償居間服務費13 000元。楊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合同律師

法官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效力和違約責任兩個關鍵問題。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法院一般根據買房人的訴訟請求分類處理:

一是在買房人請求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只要買房人能夠證明其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據此主張繼續履行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法院可以支援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判令出賣人及其配偶共同辦理過戶手續:1、買受人舉證證明出賣方配偶知道或應當知道買賣事宜而未表示反對的;2、買受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並佔有使用房屋,出賣方配偶未在合理期間提出異議的;3、出賣方配偶有主動配合騰退、交付房屋等參與履行或接受履行行爲的。以上事實,除當事人簽署的相關書面檔案之外,也應結合微信記錄、電話記錄、錄音檔案以及中介證言等證據材料綜合考量。

二是在買房人請求解除合同,要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亦要根據其具體訴訟請求予以處理,一般有以下兩種情況:1、要求根據合同約定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此法院還需釋明是否請求對違約金進行調整,而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違約金數額;2、除要求支付違約金外,還請求賠償相應的房屋差價損失,對此法院參照評估報告或者同等地段的房屋價格確定應予賠償的具體數額。

溫馨提示

買房人在購買房屋時,一定要覈實詢問是否屬於夫妻或者家庭共有房屋,對於上述房屋一定要其配偶或者共有人簽字或者出具書面意見,以免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能夠證明其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是可以請求繼續履行的。當然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而後根據合同的約定和案件實際情況來主張相應的違約金或者差價賠償,上述情形亦可以在雙方的合同中予以約定。

案例二:房屋賣出後,因房屋內的戶口未按照合同約定全部遷出,被判違約賠償案。

(此案主要揭示在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因戶口遷移問題引發的相關糾紛。)

基本案情

本案的當事人有兩方,一是買房人第某、翁某,另一方是賣房人劉某。2017611日,第某、翁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劉某以370萬元將涉案房屋出售給第某、翁某。2017617日,第某、翁某及北京某中介機構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劉某過戶後2月內向房屋所在地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全部戶口遷出手續,並留存5萬房款在戶口遷出之日由第某、翁某以現金形式交付。如因劉某自身原因未如期或無法將相關戶口遷出,應向第某、翁某支付房屋總價款10%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全部戶口遷出義務。201777日,第某、翁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雙方均認可訴爭房屋內遺留有他人戶口,並非經第某、翁某允許遷入。第某、翁某以劉某違約未遷出戶口爲由,訴至法院請求劉某支付違約金37萬元,一審法院應劉某申請,對於違約金調整爲7+10萬元(自判決生效之日,以總房款370萬爲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計算至實際遷出之日,但總額不超過10);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決。

法官說法

戶口遷移問題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較爲常見,法院對於此類問題的處理原則一般爲:買受人起訴請求出賣人遷出戶籍的,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但是,對於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出賣人應遷出戶籍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就是違反約定判令賠償違約金的一個案例。

溫馨提示

建議買房人在購買房屋之初,要詳細瞭解房屋內的戶籍情況,是否屬於售房人,還有無其他的戶口,能否遷出,自己是否在意涉案房屋內是否有戶口,而後在合同中明確加以約定,約定遷出的時間和違約責任;特別是購買學區房的更要查實涉案房屋的學區是否已經使用,對此最好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案例三:合同關鍵條款約定不明、當庭又無法獲得一致意見,法院判決合同解除案

(本案主要揭示在合同條款約定存有歧義時對於合同履行可能產生的影響)

基本案情

賣方爲郝某,買方爲史某。北京市朝陽區磚角樓南里XX房屋(以下簡稱訴爭房屋)房產所有證系登記在郝某名下。2014731日,高某作爲郝某委託代理人與史某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及《補充協議》,約定郝某將訴爭房屋以31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史某,當日付定金10萬元,在網簽完成後,2015131日前史某交付郝某剩餘房款300萬元,但未約定辦理網籤的具體截止時間,其後,郝某將涉案房屋交付史某,但是史某一直未辦理網籤,亦未支付後續款項。郝某將史某訴至法院解除涉案合同、返還房屋並支付違約金。史某亦反訴要求繼續履行,並要求過戶至其名下,並要求郝某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經查,史某未辦理網籤的原因在於其正在出售其名下的其他房屋,準備待出售後再辦理涉案房屋的網籤手續,故一直拖着未辦,目的是少繳稅款。

一審法院認爲,雙方簽訂的涉案合同及補充協議均合法有效,但是鑑於史某確實存在延遲辦理網籤的情形,涉案協議簽訂不夠嚴謹,極易引發歧義,故將涉案協議解除,同時根據本案史某佔有涉案房屋的情形,在定金中扣減了6萬元。史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對於本案合同應否解除,主要考慮以下三點:一是根據中介公司的陳述以及郝某向史某發函,表明史某確實存在拖延辦理網籤的情況。二是訴爭房屋的簽約過程不嚴謹,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內容亦極易讓人產生歧義,比如在網簽完成後,2015131日前史某交付郝某剩餘房款300萬元,該條款並沒有明確如在2015131日後未辦理完網籤是否仍應交付300萬元,極易引發爭議,對以後履行造成了障礙。三是爭議產生後,雖經法院主持調解,但各方分歧極大,不具備重新達成新的協議的條件。

就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法院認爲史某拖延不辦理網籤應承擔主要責任,某房產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存在多處矛盾不完備之處也應負一定責任,郝某簽約當天未帶齊售房的相關材料且未對合同進行常識性審覈也應負一定責任。故判令解除合同、返還房屋,未支援其違約金請求,但是考慮到史某已實際佔有訴爭房屋長達一年有餘,且造成合同解除史某應承擔主要責任,故史某已交定金應補償郝某的部分損失,法院根據責任比例酌定郝某退還定金4萬元給史某。

溫馨提示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應予解除及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庭審查明的有關事實和證據可以看出,雙方合同中關於付款條件的約定極易引發歧義,雙方在一、二審中對此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也無法達成新的協議。此種情形下,法院認爲該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基礎,應予解除。法院據此依照本案具體情況確定的違約責任比例是適當的。透過這個案例提醒大家,在簽訂協議時應當仔細審閱合同條款,避免歧義發生,否則出現爭議後,無法按照合同條款處理,甚至出現合同不能履行的後果。

來源:法學備忘錄、北京三中法院風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