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個人資訊,違法!

泄露個人資訊,違法!

泄露個人資訊,違法!

    大數據時代下,個人資訊泄露問題屢禁不止,堪稱網絡犯罪的“百罪之源”,嚴重侵擾着廣大民衆的正常生活。

    近日民警透過摸排線索成功抓獲了兩名販賣公民資訊的犯罪嫌疑人,今年3月,金*區公安分局網安大隊在日常工作時發現,某裝修公司透過多種方式不斷騷擾業主,裝修公司手中掌握的業主資訊來源很是可疑,民警發現金*區內存在裝修公司進行精準電話營銷騷擾的行爲,經過民警偵查摸排後發現該裝修公司的公民資訊來自轄區內兩名物業經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收集販賣公民個人資訊兩千三百餘條,並從中獲利七千餘元,其中張某收集販賣公民個人資訊八百餘條,從中獲利一萬元。”金*區公安分局網安大隊民警高*羣說。 透過民警的進一步調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張某在擔任某小區物業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掌握了小區業主資訊後,將小區業主資訊販賣給了某裝修公司。民警在掌握到紮實證據後,於6月22日成功將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張某抓獲,經審訊,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張某對他們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另外2020年麗*市蓮*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案件在法院宣判。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樊某某在擔任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麗*分公司某某小區項目經理的過程中,將公司履職和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到的小區業主裝修資訊、小區全體業主資訊以電子表格的形式,提供給爲推廣業務而向其索要相關業主資訊的裝修行業人員。最終,被告人樊某某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因此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資訊超50條將入罪。

    “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此外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有規定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重慶市物業管理》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不得有下列行爲:(五)違規泄露其他業主的資訊或者將業主資訊用於與物業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七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儲存業主資訊資料,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業主資訊,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業主資訊。 第一百零九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非法使用、出售、提供、傳播業主資訊,不及時移交相關資料、印章和財物,或者不按照約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