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訴訟離婚?關於民法典新規中你不可錯過的變革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的方方面面。對於婚姻家事的規定做出了極大的變革,其中關於協議離婚時設定的“離婚冷靜期”引起了衆多的討論,但很少人有注意到訴訟離婚條件的變革。

想要訴訟離婚?關於民法典新規中你不可錯過的變革

現在我們一起看下,婚姻法與民法典婚姻家事篇對於訴訟離婚的規定有何不同:

婚姻法民法典

第32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第1079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對於法定的離婚條件,做了兩項變革,其中最具有意義的變革是增加了第五款,第一次訴訟離婚判不離之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以下從民法典婚姻家庭篇關於訴訟離婚的條件以及與原婚姻法的區別進行分析。

01再次訴訟離婚+分居滿一年按照原婚姻法的規定,分居滿兩年一般能夠認定爲夫妻感情不和,法院有比較大的可能性會判決准予離婚;而民法典出臺後,在第一次起訴的基礎之上,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在第二次起訴時,只需滿足分居滿一年的情形,法院就應當判決離婚。需注意的是,若在第一次訴訟判決不準予離婚之後,雙方有再次同居的情況,不再適用此規定。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本起訴離婚一方只需隔半年二次起訴離婚,法院還是比較有希望判決離婚的,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則是需要起訴離婚一方達到分居滿一年的情形,在時間上,拉長了第二次起訴的時間。當然,如果一方存在其他過錯,則不適用該情形。

02

與他人同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原婚姻法,用詞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民法典將“有配偶者”的字眼刪除。實踐中,法院對出軌次數、頻率、時間各有不同。比如,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1]44 號)17.《婚姻法》所稱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係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

03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包括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其着重點在於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要求必須進行兩次實質的結婚登記。在司法實踐中,將重婚作爲離婚的判定標準,大都需要有法院的判決書認定被告方構成重婚罪。

04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暴是強勢方對於弱勢方的單向施暴並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若是夫妻雙方互相的小打小鬧不構成家暴。司法實踐中,構成家暴的一般是構成輕傷以上,或者兩次以上構成輕微傷的。同樣,不同法院對家庭暴力的認定也存在不同的標準。總體而言,對家暴的舉證證明責任達到高度蓋然性,儘量組織以下證據:1、報警回執;2、行政處罰決定書;3、受傷照片、視頻;4、醫院病歷、檢查報告單等。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主張因遺棄家庭成員而感情破裂的,遺棄對象不一定要是配偶,也可以是子女、父母。司法實踐中,將遺棄判定爲離婚的法定條件,需要有法院的判決書明確構成遺棄罪。

05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有賭博以及吸毒等習慣的,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取證困難。實踐中,這類案件通常都是在因賭博、吸毒行爲被公安機關抓獲,被行政、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另一方配偶才能取得相關證據,且此類證據的證明能力更強。

司法實踐中,對於屢教不改的次數以及持續的時間,不同的法官會做出不同的判決,有些法官認爲戒毒後不再復吸的,不屬於離婚的法定離婚情形,不準予離婚;有些法官認爲,吸毒以及賭博的行爲本身就是嚴重破壞夫妻感情的行爲,應准予離婚。

06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分居滿兩年,要求是因爲感情不和而分居,且是持續性的分居。實踐中,很多夫妻因爲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分居,不適用此種情形。若在分居期間有再次同居的情形,或者是斷斷續續分居滿兩年的均不屬於此條規定的分居滿兩年,不是法定的離婚原因。

07一方被宣告失蹤一方被宣告失蹤,是指一方經過法院宣告失蹤的特別程序被宣告爲失蹤人。另一方訴訟離婚的,需要提供法院宣告一方爲失蹤人的法律文書,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08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無盡,無法以例舉的形式窮盡,對此法律規定了一項兜底條款即“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縱觀法律明確規定的幾種法定的離婚情形也均是以夫妻感情破裂爲本。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之間影響感情因素繁多,一些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的事情,對於有些人來說是不能容忍的,但對於有些人來說是還可以容忍,因此法官在沒有法定離婚原因的情形下判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是極爲謹慎的,其他情形是否能夠判定夫妻感情破裂要以具體的個案分析。法律設定了嚴格的訴訟離婚條件,設定了“離婚冷靜期”,均告誡民衆離婚需謹慎,關於“冷靜期”是褒是貶,在所不論,既已成定,作爲律師,需要做的更多是去適應,透過現有的法律制度,讓陷入婚姻家事糾紛泥潭的當事人,擺脫痛苦,擁抱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