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說“民告guan”具體告什麼呢?

徵地拆遷案件一般涉及到訴訟的都是行政訴訟也就是老百姓說的“民告g”在行政訴訟中有些行爲是可以訴訟的也有些行爲是不可以訴訟的“行政行爲的可訴性”那麼實際操作中關於行政機關的哪些行政行爲可以告,哪些行政行爲不可以告2014年新的《行政訴訟法》修改時,將“具體行政行爲”修改爲“行政行爲”,立法者意圖透過此修改,進一步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今天帶大家共同來詳細瞭解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我們常說“民告guan”具體告什麼呢?

一般來講,內部行政行爲不可訴在徵地拆遷中,由於程序複雜,整個流程中行政機關往往會作出多個行政行爲,涉及多個行政檔案。例如上級政府給縣政府或者其他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所做的批覆、批准、答覆等等檔案,由於是在政府內部流動,並未形成對外發布的檔案,無法直接適用於普通老百姓,因此屬於“內部行爲”不可訴。

但是對於產生權利影響的內部行政行爲可訴諸如徵收決定、徵收公告、徵收補償決定等予以張貼的行政徵收相關的公示檔案,由於對外發布,且規定了我們老百姓的土地、房屋是否徵收、爲何徵收、徵收時間、以及如何補償安置等等內容,對我們的權利產生了影響,行政機關的這些行政行爲就具有了可訴性。


    因此並不是所有的批覆和函件都是不能告的。有些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檔案雖然屬於行政機關批覆、批准或者答覆行爲,但是如果這些內部行爲適用於解決被拆遷人具體財產權益問題,給被拆遷人造成了實際影響,就是可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導案例的判決和說明,這種行政行爲僅有內部行政行爲之名,實際上還是外部行政行爲之實。例如經過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擬定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作出同意的批覆檔案、政府內部會議上形成的對被徵收人確定補償方案的會議紀要等等,法院經過案件審查,如認定該行政行爲對當事人產生效力,將認可該行政行爲並非內部行政行爲,是可訴的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實踐中涉及徵地拆遷的行政類案件相對是較複雜的對於專業知識的要求較高當然從中產生的利益也很大僅憑普通老百姓瞭解掌握的內容不能實現維權目的術業有專攻專業的事還是找專業的律師來做如若您同樣遇到徵地拆遷領域的問題可以隨時諮詢律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