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東西不能在朋友圈售賣,否則可能坐牢!

賣“網紅糖果”的小夫妻被抓了!律師提醒:這些東西不能在朋友圈售賣,否則可能坐牢!

導讀:紅色包裝的“糖果”看起來和普通糖果並無兩樣,卻讓一對小夫妻在短短3個月內在賣出了11萬餘元的銷量。但令兩人沒想到的是,高興了沒多久,他們就被抓了,還要面臨100多萬元的賠償!那麼,微信上還有哪些買賣千萬做不得呢?

這些東西不能在朋友圈售賣,否則可能坐牢!

網紅糖果悄然興起,聲稱有多重功效

2019年開始,網絡上悄然興起了一款名爲“Hamer”糖的產品,商家宣稱該產品來自馬來西亞,主要成分是數百年來被稱爲“不老藥”的鎖陽,俗稱沙漠人蔘。不含任何西藥成分,可增強體質、打通血脈、改善睡眠、提高食慾。

王某、劉某夫妻二人在朋友圈看到這款產品銷售非常火爆,隨即將原先經營服裝的網店改成了專賣保健食品,主打“Hamer”糖,貨源來自朋友圈。

王某沒想到,這款紅色糖果的銷量非常好,於是,兩人又在網購平臺上新註冊了一家店鋪,兩家店鋪雙管齊下,進一步擴大銷售。

“Hamer”糖的外包裝全部以英文標註,沒有任何中文標籤,提供貨源的上家也是換了又換,因此,王某夫妻二人對“Hamer”糖到底是不是馬來西亞進口並不確定。不過,爲了打消顧客的疑慮,夫妻倆在網店的商品介紹頁面作出“溫馨提示”:本店所售商品系海外代購商品,保證正品的同時部分商品無任何中文標籤和中文說明。

糖果存在違禁成分

小夫妻被公安機關抓獲

一段時間後,一些買家反饋稱服用“Hamer”糖後出現臉紅、頭暈、身體痠痛的情況。期間,王某還收到了深圳某法院寄來的一封起訴狀,內容是因店鋪內另一款“Hamer”系列產品含有毒有害成分,消費者要求賠償。劉某隨即在網絡上進行搜尋,發現彼時已經有同行因銷售含有害物質的“Hamer”糖而被警方抓獲。

夫妻二人決定調整銷售策略,產品白天下架、夜晚上架,再控制一下最高購買數量,儘量規避平臺和相關部門的查處。2020年2月,王某、劉某逐步放棄了在網店銷售“Hamer”糖等保健食品,僅在微信朋友圈繼續維持少量老客的銷售。直至2020年7月,王某、劉某夫妻二人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經相關部門鑑定,該款號稱純天然、無西藥成分“Hamer”糖恰恰含有國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藥成分他達拉非,消費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過量服用、與其他降壓藥合用或者自身存在心血管疾病的情況下服用,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風險。部分消費者反映的頭暈、臉紅等症狀即是服用他達拉非後的不良反應

從知曉“Hamer”糖含有害物質到2020年2月,短短3個月時間內,夫妻二人銷售“Hamer”糖共計11萬餘元。

3月31日上午,杭州江乾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王某、劉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派員出庭。

江乾區人民檢察院認爲,王某、劉某的行爲不僅觸犯刑法,還侵害了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害食品安全,因此,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王某、劉某二人支付所銷售的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人民幣1114700元,並要求二人在全國性媒體或平臺上公開賠禮道歉,並向消費者發出“Hamer”糖產品含有違禁成分他達拉非的警示。(以上內容摘自杭州日報,作者:王豔穎

這些東西不能在朋友圈售賣,

否則可能獲刑

只聽說朋友圈曬娃有危險!分享圖片不慎有“災難”!怎麼想掙點小錢兒,在朋友圈賣點兒香菸還送自己坐了牢?微信上還有哪些買賣千萬做不得?這些你都清楚嗎?

案例一、微信上不可銷售“水光針”、“美白針”、“肉毒針”等美容針劑產品家住湖北武漢的女子田某原本待業在家。2016年3月,田某在參加廣州“美博會”時偶然認識了一個微信名爲“小希”(另案處理)的人,兩人一見面就相談甚歡,很快交換了微信。在接下來的聊天中,“小希”告訴田某,自己正在透過微信銷售微整形產品,主要是一些“肉毒素”“玻尿酸”之類的填充注射劑,並邀請她也一起參與。2016年12月16日,田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此案經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於2017年8月18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相關機構認定,涉案的10種產品均屬藥品,且未取得藥品批准文號、進口藥品註冊證號、醫藥產品註冊證號,屬於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應按假藥論處。由於銷售金額特別巨大,而其中部分藥品屬於注射劑,應依法酌情從重處罰。2017年11月2日,柯橋法院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900萬元。之後被告人田某向紹興中院提起上訴。紹興中院對本案各項情節和二審中提交的新證據進行綜合考慮後,依法調整了對被告人田某的量刑。2018年3月6日,紹興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田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案例二、微信代購醫療物品需相關資質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擅自銷售美瞳的網店店主盛某某,被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依法提起公訴。據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間,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條件下,在淘寶網店“海外代購超市”購進美瞳產品,並在網絡平臺對外銷售,非法獲利1萬餘元。據瞭解,美瞳屬於醫療器械產品,直接接觸眼角膜,有較高的風險,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在獲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銷售。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併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根據該條例,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案例三、微信上不可銷售香菸福建小夥張某未獲菸草專賣許可,透過利用網絡微信、QQ等方式與他人交易並郵寄發貨,非法經營香菸數額24萬餘元,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而被公訴。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3萬元;非法所得10萬元,予以依法沒收。菸草作爲特殊商品,必須持有菸草專賣許可證才能進行銷售,而且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微商們千萬不要透過微信等互聯網形式銷售香菸,這是法律法規嚴厲禁止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案例四、微信代購彩票被判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微信代購彩票刑事案件。被告人羅某、王某、李某、劉某在未取得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授權的情況下,利用網絡社交平臺擅自發行、銷售彩票,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羅某、王某、劉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案例五、微信上賣淫穢視頻被判刑 日前,縣人民法院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判處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5年12月,葉某在一次偶然的機會點進微信好友的朋友圈裏,發現了一則低價招收代理的廣告。當時她處於待業狀態,沒有任何收入,看到這個只要點點手指頭轉發就能賺錢的“生意”,她心動了。隨後,葉某交了300元入會費,成了所謂的“代理”,還被推薦進入兩個名爲“電影交流羣”和“新資源羣”的微信羣。葉某表示,羣裏的資源很多,都是給“代理”用來銷售的淫穢視頻。她在加入“代理”後,逐漸開始在微信朋友圈用羣裏別人轉發出來的一些交易成功的照片打廣告,發展自己的“代理事業”。期間,她透過羣裏的資源向微信好友販賣了22部5元—20元不等的淫穢視頻。她的瘋狂轉發,很快便引起了公安民警的注意。2016年4月8日,葉某經當地民警電話傳喚,主動到派出所自首。據瞭解,葉某透過微信朋友圈,共出售淫穢視頻22部,從中牟利170元。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葉某以牟利爲目的,利用微信傳播淫穢視頻22部,其行爲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遂作出以上判決。案例六、微信上賣假名牌被判刑 2014年,韶關市湞江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臺售假的案件。戚某和錢某是一對80後小夫妻,二人從2013年6月開始,在位於某小區的家中銷售假冒山寨名牌,他們透過微信“朋友圈”作爲商業推廣平臺,銷售“LV”、“GUCCI”、“PRADA”、“愛馬仕”等品牌的皮包、錢包、皮帶,“勞力士”“歐米茄”“卡地亞”“伯爵”等品牌的手錶等商品。經訊問,夫妻二人供述,一年多來,透過銷售假冒名牌商品獲利約8萬多元。夫妻倆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現判決已生效。經辦檢察官介紹,本案中,被告人透過微信“朋友圈”作爲商業推廣平臺,與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對隱蔽,但傳播面廣及推廣速度快,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涉及面廣,社會影響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