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雙方透過微信買賣貨物的,由收貨地人民法院管轄

裁判要旨】原、被告透過微信交流達成買賣協議以訂購貨物,並約定收貨地,故該買賣協議屬於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0條規定,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故本案收貨地作爲合同履行地,其基層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最高院:雙方透過微信買賣貨物的,由收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22)最高法民轄22號
原告:xxx,男,1988年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
被告:xxx,女,1986年出生,漢族,住江蘇省邳州市。
被告:xxx,男,1990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
原告xxx與被告xxx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13日立案。
xxx起訴稱,2020年5月6日,xxxxxx處訂購熔噴布,並透過銀行轉賬向xxx支付300,000元。後xxx未能向xxx提供符合要求的熔噴布,xxx要求xxx返還貨款,xxx同意退款但未返還,故起訴至法院,要求xxxxxx返還貨款300,000元並承擔違約責任等。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認爲,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管轄轄區,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故於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皖0822民初xxx號之二民事裁定,將案件移送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處理。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認爲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當,遂層報河南省進階人民法院。
河南省進階人民法院認爲,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xxxxxx就貨物買賣的標的、數量、價款、交貨方式等條款的協商均透過微信進行,雙方約定以物流方式交付標的物熔噴布,收貨地在安徽省安慶市××工業園××道。案涉合同是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並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買賣合同,合同履行地爲收貨地,即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因此,本案應由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管轄。經與安徽省進階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本院指定管轄。本院認爲,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資訊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爲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資訊網絡,以及向公衆開放的局域網絡。本案中,xxxxxx透過微信交流,訂購熔噴布,約定透過貨運配送,收貨地爲安徽省安慶市××工業園××道,故案涉買賣合同屬於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xxxxxx明確約定收貨地在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安徽市懷寧縣人民法院作爲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將有管轄權的案件,裁定移送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來源:民事審判、法律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