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點
1.性質: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即附條件地不再執行刑罰,而非刑罰執行完畢。
2.對象條件: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1)這裏的3年以下包括3年,包括數罪併罰決定執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3.實質條件:不再有人身危險性。具體要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4.優待對象。
不滿18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注意】是否宣告緩刑,與犯罪分子觸犯的罪名的性質沒有關係。
5.緩刑考驗期限:(1)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2)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 折抵緩刑考驗期限。
6.緩刑只適用於主刑。判處附加刑的,仍需執行附加刑。
(二)緩刑的法律後果
1.成功的緩刑: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2.失敗的緩刑:是指緩刑被撤銷。撤銷緩刑的三種情形以及處理方式:
(1)發現漏罪
對犯罪人數罪併罰後,如果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再次適用緩刑。
緩刑考驗期滿後才發現漏罪,不能撤銷緩刑,只能對漏罪另行起訴審判。
(2)又犯新罪,這是指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
①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在考驗期限內被發現,應當撤銷緩刑。
②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在考驗期滿後才被發現,也應撤銷緩刑。
③撤銷緩刑後,對前罪和新罪進行數罪併罰,然後決定執行的刑期。
④犯罪人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表明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仍非常大,就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因此在數罪併罰後,對犯罪人不能再次適用緩刑
⑤在緩刑考驗期滿後犯新罪,不撤銷緩刑。
(3)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管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