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及量刑、追訴的規定

      聚衆鬥毆罪及量刑、追訴的規定

聚衆鬥毆罪及量刑、追訴的規定

      聚衆鬥毆罪,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構成犯罪的。聚衆是人數衆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

     一、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罪】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聚衆鬥毆罪的,最輕判處刑罰爲管制,《刑罰》第三十八條規定,管制的期限,爲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聚衆鬥毆罪立案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爲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羣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並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爲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衆鬥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爲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鬥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鬥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採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爲,一般不認定爲“指揮”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