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是否可以做“騎牆式辯護”

對同一個案件,律師既作無罪辯護,又做量刑辯護,這種辯護方式俗稱騎牆式辯護。

辯護律師是否可以做“騎牆式辯護”

是否允許律師做騎牆式辯護,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法院,包括中級法院,不允許律師做騎牆式辯護,也就是說律師在法庭上要麼做無罪辯護,要麼就量刑提出辯護意見。如果律師做騎牆式辯護,法庭會當庭要求律師必須二選一。

這個問題,早在2010年《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經做出明確規定,即允許騎牆式辯護; 2020年修改後的《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重申了該規定。

在律師做騎牆式辯護的情況之下,被告人就面臨一個選擇:是採納律師的意見,還是做認罪認罰。

如果採納律師的意見,律師的無罪意見一旦不被法院採納,那麼被告就失去了認罪認罰從輕處罰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律師一定要與被告人提前做好溝通,徵求被告人的個人的意見。

律師在沒有把握自己的無罪辯護意見能夠成立的情況下,通常的做法是被告人選擇認罪認罰,律師做騎強勢辯護。如果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成立,那麼被告人當然無罪;如果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不成立,那麼被告人不失去認罪認罰從輕處罰的機會。

    

      附: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九條對於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當查明有關的量刑事實。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人員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在定罪辯論結束後,審判人員告知控辯雙方可以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辯論,發表量刑建議或意見,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五條 對於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分別進行。

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出示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當庭發表質證意見。

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人員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在定罪辯論結束後,審判人員告知控辯雙方可以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辯論,發表量刑建議或者意見,並說明依據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蔘加量刑問題的調查的,不影響作無罪辯解或者辯護。